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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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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海洋经济发展,现结合浙江国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1.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的重大意义。21世纪是海洋世纪。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沿海区域发展战略布局、拓展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现实选择,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保障国家战略物资供应安全和经济安全、提升我省综合实力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举措。发展海洋经济为浙江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新机遇、新空间、新潜力。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作为应尽职责。

  2.把握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一是要把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一个中心、四个示范区”的战略定位。“一个中心”,就是建设我国的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四个示范区”,就是我国海洋海岛开发开放改革示范区、我国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区、我国海陆协调发展示范区、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和清洁能源示范区。二是要把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三大建设重点。即: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舟山群岛新区)。三是要把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两大平台。即: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这两个平台。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领导讲话和相关文件,有针对性地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税收服务和政策支持。

  3.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抓好落实。一是要用足用好用活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综合运用减免退税、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方式,引导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力强、生态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发展,全面提升示范区产业层次和综合竞争力。二是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坚持“始于纳税人的需求,基于纳税人的满意,终于纳税人的遵从”的工作原则,建设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落实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方式,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三是要加强政策调研。对在现有基础上需要突破的税收政策和重要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可行性和有效性,便于向上争取政策,实施先行先试。

  二、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一)着眼于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落实发展新兴产业和支持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销售利用海洋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8.远洋捕捞水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水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9.企业从事远洋捕捞所得和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2013年底之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1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对出口船舶退(免)税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即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船舶,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者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二)着眼于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落实完善沿海基础设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14.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着眼于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落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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