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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等规定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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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现将《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配送退库交接规定》、《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搬运工管理规定》、《爆破作业现场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规定》、《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炸物品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视频监控使用管理规定》、《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控操作规定》、《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积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县局治安大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爆破作业项目要确定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作负责人应由从事过三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临时存放点、爆炸作业现场必须安装可移动摄像视频监控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可以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落实摄像视频监控。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落实摄像视频监控,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并安装摄像监控。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二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在视频监控下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证件。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五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十八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民用爆炸物品配送退库交接规定

 

1配送运输公司将爆炸物品运至爆破作业现场后,押运员在摄像视频监控下将作业保管箱和本日所需爆炸物品如数移交给爆破作业单位保管员,移交时应有安全员或/和第三方安全员监督。并由押运员、保管员、安全员或/和第三方安全员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不得代签。

2、保管员必须对收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现场查验、清点核对、造册登记。爆破员、保管员应在安全员或/和第三方安全员监督下把爆炸物品移至爆破作业现场的临时存放点。每天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或/和第三方

3、安全员应核对爆炸物品消耗的品种、数量和编号情况,多余的爆炸物品不得在临时存放点过夜,应连同作业保管箱一起退回至配送运输公司的爆炸物品仓库保管。

4、退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应由保管员登记在册,退回配送运输公司仓库的爆炸物品,在移交清单上应有爆破作业单位保管员、安全员或/和第三方安全员、接收单位押运员签字。交接必须在摄像视频监控下进行。

5、对当天无爆炸物品退库的爆破作业单位,配送运输公司应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


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搬运工管理规定

1、针对爆破作业现场实际操作的需要,规范现场爆炸物品搬运工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对使用炸药量较大的爆破,确需使用其他人参与搬运爆炸物品,应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方可配备3-5名民用爆炸物品搬运人员。

3、民用爆炸物品搬运人员必须是有二年以上矿区工作经验,身体素质好,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相关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单位从业人员。

4、搬运人员负责配送运输公司运到工地的炸药卸车,工地临时存放点运至作业区。

5、搬运人员只能搬运原装整箱炸药,背运一箱,挑运二箱。

6、搬运人员搬运炸药时,不准携带烟火工具,不准在作业区停留,不准携带炸药纸箱走出作业区。

7、严禁搬运人员参与装药作业,代替保管员守护爆炸物品。严禁搬运人员在作业区收集剩余爆炸物品,严禁搬运人员搬运剩余爆炸物品。

8、搬运作业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安全员应督促搬运人员按《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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