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0—2014—0018
第 51 号
《玉环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1日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县 长
2014年10月22日
玉环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台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3〕121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县重点工程指挥部、县属国有公司,以及其他使用县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其他组织”)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 政府、部门、县重点工程指挥部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或特别重大合同的,应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一般合同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县属国有公司与其他组织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或特别重大合同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一般合同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按合同标的额大小划分。一般合同是指合同总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总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特别重大合同指合同总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条 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出租、转让、承包、物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
(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六)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
(七)其他以政府、部门、县重点工程指挥部、县属国有公司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合同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查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政府合同时,应明确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政府合同的审查备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承担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七)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办法整理、移交。
第八条 政府、部门、县重点工程指挥部、县属国有公司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合同主要责任人。政府、部门、县重点工程指挥部、县属国有公司和其他组织确定的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三)协同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或相关业务科室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及归档。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依程序报送的合同;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五)建立政府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需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审查以及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第三章 政府合同订立及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合同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三条 县政府订立合同程序。
(一)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相关审批材料、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律师审查意见,以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报送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二)决定。
1.县政府拟签订的一般合同,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汇报,再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后决定;县政府拟签订的重大合同,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应当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或授权后决定;县政府拟签订的特别重大合同,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后,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2.县政府拟签订的合同,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同意后决定。
(三)签字及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政府合同,须经县长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县长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县政府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县政府合同未经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签署。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单位、县重点工程指挥部订立合同程序。
(一)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经本单位法制科室、法律顾问或者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须集体讨论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三)签字及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四)其它。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或特别重大合同的,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