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根据《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三条 在本县工作、居住且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非本县户籍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 流动人口申请人原则上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依照《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一)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能水平。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年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特殊身份。应提供党员、团员、民主党派人士等相关身份证明。
(五)劳动合同。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提供的合同履行情况。
(六)社会保障。应提供在玉环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骨干。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任职情况证明材料。
(八)居住年限。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不同时期的暂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
(九)固定住所。应提供自购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廉租房、租赁房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应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十)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表彰奖励。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者、义工服务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级外来党组织聘用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十五)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构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
(一)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能水平。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年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特殊身份。应提供党员、团员、民主党派人士等相关身份证明。
(五)劳动合同。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提供的合同履行情况。
(六)社会保障。应提供在玉环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骨干。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任职情况证明材料。
(八)居住年限。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不同时期的暂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
(九)固定住所。应提供自购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廉租房、租赁房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应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十)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表彰奖励。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者、义工服务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级外来党组织聘用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十五)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构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由各乡镇(街道)统计得分并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建立积分个人档案。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站或流动人口积分制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积分制模块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调整累计积分。
第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县教育局每年适时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全县公布。
(二)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须于入读前的上一年9月至当年6月底前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给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县教育局每年适时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全县公布。
(二)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须于入读前的上一年9月至当年6月底前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给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第九条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流动儿童因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符合《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玉政发〔2012〕51号)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可申请承租公共保障性住房。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当年有指标数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拟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租赁公共保障房的审核程序、管理以《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准。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当年有指标数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拟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租赁公共保障房的审核程序、管理以《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准。
第十一条 在累计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工作保险、居住情况三项基础分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二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县,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县户籍(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县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当年入户指标数,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位结果在本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县公安局,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公安机关办理申请入户相关手续。具体入户程序由县公安局另行制定。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县户籍(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县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当年入户指标数,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位结果在本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县公安局,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公安机关办理申请入户相关手续。具体入户程序由县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迁入本县户籍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将户籍迁入本县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籍可以随迁,具体办法由县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子女入学和承租公共保障房。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或处理未满五周年(自社会抚养费征收完毕时间计算)。
(二)参加邪教、黑社会、恐怖等非法组织。
(三)近五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或处理未满五周年(自社会抚养费征收完毕时间计算)。
(二)参加邪教、黑社会、恐怖等非法组织。
(三)近五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六条 凡积分排名靠前,符合享受积分入户、子女入学、承租公共保障房政策条件的流动人口,其名单公示前,须由申请地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积分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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