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JYHD00—2014—0019
玉政发〔2014〕38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有关政策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不断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42号)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一条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设备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三龙”企业及生产设备装备制造业企业按的4%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为鼓励企业引进高端装备,对其中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1%给予奖励;对企业设备投资总额未达到300万元,但单台设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单台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200万元(含“机器换人”项目)。
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经信、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条 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当年新列入省级及以上信息化应用和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软件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软件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对符合“机器换人”实行机联网(物联网)或厂联网的项目,经认定后,按投资额(不包括生产设备)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20万元。
第三条 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全国百强电子信息企业、全省30强电子信息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以上两化融合或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最高限奖10万元。
第四条 因销售回归业务调整,当年度直接增加县内企业营业额相对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企业所得税,按县得部分85%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专项奖励。以上各项税收总额不包括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县经信、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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