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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养老机构整改处置意见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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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YHD0120150007

      

玉政办发〔2015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养老机构整改处置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5

玉环县养老机构整改处置意见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规范全县养老机构管理,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参照《玉环县新民小区整改处置意见》(玉政发〔201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县域范围内现有养老机构的处置。

第三条  处置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障民生,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严格标准、健康发展的原则,开展养老机构整改处置工作。

第四条  处置分类。根据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采取5种处置方式:

(一)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存在消防隐患的,须进行消防整改。

(二)批准成立的养老机构,经房屋质量鉴定和消防整改合格后,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经房屋质量鉴定和消防整改合格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经房屋质量鉴定和消防整改合格的,不能补办手续,符合暂缓拆除的,准许暂缓拆除作为过渡使用。

(五)存在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隐患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一律责令停办,涉及违章建筑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五条  消防整改

(一)县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养老机构消防整改工作。各乡镇(街道)具体落实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县消防整治办及县民政局备案。

(二)县消防整治办(县消防安全巡查中队)不定期督查养老机构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六条  质量鉴定

(一)县民政局、县住建规划局负责指导养老机构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工作。

(二)县住建规划局提供省内具有房屋安全质量鉴定资质机构的名单,由各养老机构业主自行委托鉴定。房屋安全质量鉴定结果报县住建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补办手续

(一)批准成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设立许可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换发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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