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1—2015—0007
玉政办发〔201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养老机构整改处置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玉环县养老机构整改处置意见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规范全县养老机构管理,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参照《玉环县新民小区整改处置意见》(玉政发〔201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县域范围内现有养老机构的处置。
第三条 处置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障民生,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严格标准、健康发展”的原则,开展养老机构整改处置工作。
第四条 处置分类。根据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采取5种处置方式:
(一)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存在消防隐患的,须进行消防整改。
(二)批准成立的养老机构,经房屋质量鉴定和消防整改合格后,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经房屋质量鉴定和消防整改合格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经房屋质量鉴定和消防整改合格的,不能补办手续,符合暂缓拆除的,准许暂缓拆除作为过渡使用。
(五)存在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隐患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一律责令停办,涉及违章建筑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五条 消防整改。
(一)县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养老机构消防整改工作。各乡镇(街道)具体落实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县消防整治办及县民政局备案。
(二)县消防整治办(县消防安全巡查中队)不定期督查养老机构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六条 质量鉴定。
(一)县民政局、县住建规划局负责指导养老机构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工作。
(二)县住建规划局提供省内具有房屋安全质量鉴定资质机构的名单,由各养老机构业主自行委托鉴定。房屋安全质量鉴定结果报县住建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补办手续。
(一)批准成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设立许可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换发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