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0—2015—0016
玉政发〔2015〕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违法建筑处置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玉环县违法建筑处置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3〕10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玉环县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业等法律法规的建筑及其他设施的处置。
第三条 按照“依法依规、保障民生;公平正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属地管理、强化服务”原则,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四条 违法建筑处置以属地管理为主,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林特局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能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指导、考核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违工作。
第五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予拆除的,一律予以拆除:
(一)2012年7月1日后新建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属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应拆未拆的。
(五)非法“一户多宅”应拆未拆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七)影响水源地、河道(水塘)、海堤等保护或危及防洪,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八)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地下管线、公共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社会服务设施,影响设施建设或功能正常发挥的。
(九)擅自突破规划控规指标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影响市容景观或存在消防、质量安全隐患的,严重侵犯公共利益安全或影响社会治安的,妨碍重点工程建设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后果严重、难以补救的。
第六条 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可暂缓拆除:
(一)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但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县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乡村违法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属“台门屋”、“串架屋”等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老屋,应拆未拆但一时难以拆除的;2.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应急需要的。
(三)列入高新企业等重点骨干企业,且未落实生产场地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