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0—2015—0015
玉政发〔2015〕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一都三城”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我县加快建设“海上都市、美丽玉环”的有力推手。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现就加快我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特色小镇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在经济新常态下,运用新理念、新机制、新方法加快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创新升级的新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载体,有利于各地积极谋划项目,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有利于挖掘传统文化、产业文化内涵,彰显地方文化和产业文化特色。
二、创建要求
(一)规划选址。
特色小镇原则上要求选址位于城乡接合部,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近三年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二)有效投资。
创建省级特色小镇要按照省里规定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创建市级特色小镇要按照市里规定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创建县级特色小镇要求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
(三)彰显特色。
特色小镇建设必须彰显玉环的产业特色、文化特色和生态特色,围绕我省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聚焦特色文化、旅游、产业等功能叠加,主攻当地特色和优势产业,谋划建设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标杆意义的本土特色小镇。省级特色小镇要建设成为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市级、县级特色小镇(基金小镇除外)创建要力争建设成为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照4A级景区标准建设。支持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
三、创建办法
(一)自愿申报。
由乡镇(街道)和玉环经济开发区向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效益测算、近三年建设计划,并附相关规划。
(二)研究审核。
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由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选定初步名单报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公布创建名单。
(三)年度考核。
对申报审定后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兑现扶持政策。
(四)验收命名。
通过3年左右时间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并报联席会议研究审定,通过验收的认定为县级特色小镇。
四、政策扶持
(一)财政支持。
对于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并通过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的特色小镇,县财政奖励1000万元(前两年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奖励300万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奖励400万元);对于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并通过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的特色小镇,县财政奖励500万元(前两年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奖励150万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奖励200万元);对于列入县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并通过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的特色小镇,县财政奖励300万元(前两年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奖励90万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奖励120万元)。同时被列入省、市、县创建名单的,不重复奖励。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县本级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返还一半给乡镇(街道)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二)用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