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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科、室、所(分局)、队、会、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应急救援更加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现将《玉环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6日

 


玉环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修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事故的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县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我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2.2领导小组及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我局负责指导全县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较大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长:局主要领导

副组长: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局办公室(信息、物资后勤保障组):负责向上级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咨询;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负责局内信息网络畅通,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事故调查组):负责接受一般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工作处置建议,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

(3)稽查分局(抢险救援组):负责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化,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保护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援,保证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处境。

(4)质量与标准计量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负责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戒线,维护秩序,疏导交通,引导救护车进入现场;负责对脱离危险处境的受伤人员进行简单救护,及时联系医院救护人员赶赴现场。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⑴ 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

⑵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⑶ 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⑷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⑸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付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较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

(2)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

(3)我局接到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

(4)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5)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6)事故报告方式:事故报告方式应当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在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我局应当配合县政府启动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我局在取得县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上级质监部门。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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