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0—2016—0002
玉政发〔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玉环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按设计标准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功效,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包括主管、支管、接户管以及管网上的清扫口、检查井、隔油池、提升井等)、污水终端系统(包括格栅池、隔油池、初沉池、厌氧池、好(兼)氧池、人工湿地、绿化、电器电机设备等)以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主要任务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溢流、防未达标排放,并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坚持以下3项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政府主导,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引导农户参与设施巡查维修、监督运维公司等。
(二)坚持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治理设施运行维护长效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收集、处理方式,采取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接入城镇市政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管网系统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住建规划局:作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项目统一招投标,借助市场机制购买服务,引进第三方环保专业(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运行维护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公司”)和水质监测机构,建立农村治污设施的集约化、科学化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统筹运行维护经费的分配;负责制定具体的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牵头做好运行维护管理日常考核工作。
(二)县农办:配合做好运行维护管理日常考核及其他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治理设施工程资料电子信息库以及信息录入,电子信息库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会同纸质资料移交住建规划部门保管。
(三)县财政局:负责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监督。
(四)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及时处理各类企业不达标污(废)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及处理系统案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定期、不定期对治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第三方水质监测机构工作;对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县审计局:负责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审计监督。
(六)县供电公司:负责公用供电线路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如需停电,须提前七天将停电线路、时间、区域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并及时通知乡镇(街道)、运维公司。
(七)县水务集团:负责做好各村的月、季、年的供水水量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运维公司。
第六条 乡镇(街道)是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定专人承担具体工作,执行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负责与运维公司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监督运维公司工作,并支付服务费;负责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证污水管网的接户率、完好率,负责污水管网维修;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