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党员代表会议由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召开,组织街道党员代表会议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讨论、决定、监督本街道党工委重要工作。
第二章 代 表
第三条 代表条件
代表应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勤奋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坚持党性原则,严守党的纪律,身体力行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有较强的履职能力,能够如实反映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 代表名额的确定
确定代表名额原则上以40名为基数,按每50名党员增加1名代表计算,一般不超过200名。
第五条 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代表从街道各级党组织和驻区共建单位党组织中产生,街道各级党组织的代表一般按照党员隶属关系由选举单位差额选举产生。辖区内共建单位党组织的代表与街道党工委协商确定,比例一般在10%左右。代表名额由街道党工委根据所辖党组织分布、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分配。
年龄45周岁以下的代表比例一般不少于50%;妇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街道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两新”组织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10%。大学生村官、外来务工人员和少数民族代表要根据实际适当安排名额。
第六条 代表资格确认和任期
代表由各选举单位选举或街道党工委确定产生,经街道党员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
代表的任期与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届期相同,如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届期提前或延后,代表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七条 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一)听取和评议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工作部署情况;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街道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出席上一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四)了解街道党工委、纪工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街道党员代表会议或者街道党工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街道党工委、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进行询问;
(七)参加街道党员代表会议或者街道党工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街道党员代表会议或者街道党工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八条 代表活动的方式
(一)代表联名或者以代表组(团)的方式可提出属于街道党工委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或提议;闭会期间可对街道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街道党员代表会议或街道党工委的委托,代表可以在本街道对属于街道党工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视察;
(三)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所联系的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加强联系;
(四)代表可以就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本街道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党员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询问;
(五)代表应邀可以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和其他党内重要会议;可以根据街道党工委的安排,参加对街道党工委、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
第九条 代表的资格管理
(一)代表在任期内,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正在接受党纪、政纪立案调查的,暂时停止执行其代表职务。上述所列情形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二)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工作需要调离本街道或共建单位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三)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1.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死亡的。
(四)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应当终止:
1.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2.被罢免的;
3.评议为不称职的;
4.其他情形。
(五)代表在任期内向所在选举单位或所在单位党员至少述职一次,接受党员民主评议;
(六)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经街道党员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后,向街道党员代表会议通报,报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备案;
(七)代表名额应当保持稳定。代表出缺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 街道党员代表会议年会
第十条会议的内容
(一)听取和评议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工作部署情况;
(二)讨论和决定本街道年度重要事项,对街道上年度重要事项进行民主评议;
(三)听取街道党工委、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并对街道党工委、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四)听取代表提案、提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六)开展代表询问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安排听取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在本街道的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述职评议、听取代表的会议发言、听取党费收缴情况的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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