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台州市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
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建筑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修改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第二款中的“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修改为“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
二、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八条修改为:“近2年任一年获得“台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台州市建筑业十强优秀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AA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须在85分以上),最低评价分为9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
三、增加《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3目:“评价结果发生跳级变动等变化的,应当经市局建筑业线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报市局领导审定后予以调整。”
四、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3目修改为:“3.连续2次信用评定为B等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可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6.1.3评分标准第(1)项修改为:“(1)履约检查评价(1分)。承接的工程在检查中因合同履约被各级相关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或在合同履约方面被投诉举报的,经核实,每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扣分时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扣分实行动态叠加。(建筑工程)”
将第(4)项修改为:“(4)未开展在建评价、竣工评价,每个工程项目扣1.5分,扣分有效期1年,扣完6分为止。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的,扣分有效期未满6个月的,待有效期满6个月后结束,得分结果次月予以调整;扣分有效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未满1年的,得分结果在完成评价后次月予以调整。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的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局审查核实后,予以调整。
“扣分有效期从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公告发布当月开始计。(建筑工程)”
六、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6.1.3评分标准第(1)项修改为:“(1)履约检查评价(1分)。承接的工程在检查中因合同履约被各级相关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或在合同履约方面被投诉举报的,经核实,每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扣分时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扣分实行动态叠加。(市政工程)”
将第(4)项修改为:“(4)未开展在建评价、竣工评价,每个工程项目扣1.5分,扣分有效期1年,扣完6分为止。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的,扣分有效期未满6个月的,待有效期满6个月后结束,得分结果次月予以调整;扣分有效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未满1年的,得分结果在完成评价后次月予以调整。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的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局审查核实后,予以调整。
“扣分有效期从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公告发布当月开始计。(市政工程)”
七、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6.1.3评分标准第(1)项修改为:“(1)履约检查评价(1分)。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身份承建的工程在检查中因合同履约被各级相关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或在合同履约方面被投诉举报的,经核实,每次扣1分,扣完1分为止。扣分时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实行动态扣分。(不分专业)”
将第(4)项修改为:“(4)未开展在建评价、竣工评价,每个工程项目扣3分,扣分有效期1年,扣完6分为止。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的,扣分有效期未满6个月的,待有效期满6个月后结束,得分结果次月予以调整;扣分有效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未满1年的,得分结果在完成评价后次月予以调整。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的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局审查核实后,予以调整。
“扣分有效期从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公告发布当月开始计。(不分专业)”
八、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9.1.3评分标准第(2)项、第(3)项中的“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修改为“台州市建设局”。
九、增加1项评价指标“迎检和其他重大事项加、扣分”,作为《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10,其评价标准设定为:“10.1接受省级及以上检查
“10.1.1评价内容:接受省级及以上检查情况。
“10.1.2评价方式:查阅通报文件。
“10.1.3评价标准:在省级及以上检查中,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加3分,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加1.5分;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扣3分,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扣1.5分。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台州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的,国家级加5分,浙江省级加3分,台州市级加1.5分;被通报批评的,国家级扣5分,浙江省级扣3分,台州市级扣1.5分。
“10.2其他重大事项
“10.1.1评价内容:本标准尚未明确但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10.1.2评价方式:由市局分管领导召集市局建筑业线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后再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10.1.3评价标准:视其他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加扣分分值。
“本项加、扣分最高计算至5分。”
九、《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附件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10合计”修改为“11合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及其附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以下简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荣誉、科技进步与创新;企业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两类。每类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八条 近2年任一年获得“台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台州市建筑业十强优秀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AA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须在85分以上),最低评价分为9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
第九条 外地进台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近5年在台州有工程项目、且未被记录过企业黑名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上1年度企业总产值在100亿元以上的,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AA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须在85分以上),最低评价分为9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其余外地进台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和外地进台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近5年在台州有工程项目、且未被记录过企业黑名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最低等级为AA等级,最低评价分为8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照《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者《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
2.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台州市外企业向企业驻台办公场所所在地,下同)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3.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招标投标管理、建筑市场执法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局;
4.市局根据初评情况,组织相关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在台州建设网、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等有关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
1.市局和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涉及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台州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评价指标加减分的,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公布企业的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可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凭当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计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局建筑业处办理。调整内容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市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3.评价结果发生跳级变动等变化的,应当经市局建筑业线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报市局领导审定后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照《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者《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的自评情况〔一式2份,1份由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留存,1份报市局〕;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及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二条 建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发文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降级后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
4.信用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以其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4.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 发生降级未满6个月的,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五条 市局和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市局和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为AAA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和服务:
1.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信用为B等级的企业,应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
1.在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3.连续2次信用评定为B等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可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挂钩,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权重计入评标总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九条 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录入、计分审核等信用评价及时、准确、无遗漏,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以及相关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台建规〔2013〕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
准及计分表
3.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发包人对承
包人)
备注:1.近2年指的从申报日至申报前一年。若申报日为2014年7月1日,“近2年”指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近5年”指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以发文时间为准。
2.工程项目的计算期限:开始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登记时间为准(若竣工验收报告无法提供的,结束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顺延两年计)。遇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