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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16〕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年度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30号)以及《玉环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玉政发〔2008〕31号)、《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玉政发〔2012〕5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度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和租金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具体准入标准分为以下4类: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享受宅基地审批建房和福利性分房的家庭除外,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16680元),且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3.1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2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符合该类标准的家庭,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的规定,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已享受过宅基地审批建房和福利性分房的家庭除外,不包括学生户口)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