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1-2016-0018
玉政办发〔2016〕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有效盘活企业商标无形资产,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品牌强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18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5〕25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县依法登记设立且在玉环全额纳税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合法拥有、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鼓励贷款人积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成为常态化的金融产品。
三、对以下四类企业,鼓励贷款人予以重点保障、优先办理,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一是拥有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台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三是纳入“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企业;四是列入市、县两级成长型企业及县政府重点扶持产业的企业。
四、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息(基准利率)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五、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由贷款人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集体会审,符合条件的,县财政局兑现发放补偿资金。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风险补偿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贷款人于每年结息后的7月下旬提出申请。
七、贷款人申请风险补偿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