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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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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D0120160029

 

 

 

 

 

 

玉政办发〔20166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经20151214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台州市政府审议后报浙江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0

 

玉环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2.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清理整顿和整合归并执法机构,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许可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3.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强改革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在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在玉环县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政府行使的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及其他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人防、体育管理等1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调整后,玉环县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未按规定处置或者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行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0.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1.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2.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3.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4.行使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5.行使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6.行使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7.行使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8.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9.行使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0.行使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1.行使体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玉环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告(《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处罚事项目录》另行发文),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底分步实施到位,并根据实施情况同步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

(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机构设置。

将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玉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玉环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

玉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重点区域和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机构,乡镇(街道)规模较小、行政执法任务不重的,可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以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

2.人员编制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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