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01-2016-00 34
玉政办发〔2016〕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玉环县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儿〔2016〕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9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儿童生存、发展需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全面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政府保障为主体、机构服务为支撑、社区照顾为依托、社会参与为补充,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其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监护、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发挥政府、家庭、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作用,坚持政府的主体责任,发挥家庭的基础作用,灵活运用市场机制,注重扩大社会参与,凝聚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安置保障制度。要按照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帮助孤儿、困境儿童更好融入社会。
1.坚持优先亲属抚养。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倡导孤儿亲友承担监护责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兜底保障机构养育。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
3.积极鼓励家庭寄养。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4.依法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规范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
5.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助养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和困境儿童成长志愿活动。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7.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所在村(社区)、所属县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县司法部门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落实有关援助政策。
8.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不满16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家庭尽责、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生活保障制度。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确定。
2.建立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父母双方因死亡、失踪、弃养、服刑、重残或重病等情形而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按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3.建立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重残(一、二级残疾),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患重病(包括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脑瘫等重大疾病、罕见病)的自身困境儿童,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4.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5.建立流浪儿童临时救助制度。对县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儿童以及县公安、司法等部门移送的临时代为抚养儿童,在救助期间应妥善安排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市级代养机构实际收费情况保障。
6.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且不低于200元/月。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1周岁以内儿童,再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给付新生儿营养补贴。
7.建立护理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8.建立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落实生活保障,生活方面有原保障渠道的按原身份保障;健全关爱服务机制,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
9.落实物价补贴制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实施物价补贴制度。
10.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实行按月动态管理,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标、变更、注销等手续。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毕业为止,非在校孤儿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助)。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福利待遇,不重复享受。儿童享受福利保障金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