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规范我县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第16号令)、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及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台政函〔2011〕117)号和《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办法》(台交〔2016〕53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交通运输局班子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全县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及所属车辆和驾驶员。
二、考核实施
1.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1月1日至止,一年一考。
2.考核过程中,要求统一标准,车辆检查次数要相对均衡,力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3.被考核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车辆应自觉服从和接受运管部门的检查考核,采取专项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查与科技远程查相结合、企业联合检查与各企业分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出租汽车企业应及时向驾驶员通报考核结果。
4.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除扣相应分数外,同时按规定处罚。
5.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在玉环县交通运输局网站及其它指定媒体公开。经营者及驾驶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5天内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结论不满意的,在10天内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诉的,视同认同考核结果。
三、记分执行
1.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违章记分执行分行业管理部门日常考核、社会满意度测评和社会监督三种方式。
①行业管理部门考核。主要以明查和暗查及被监控中心视频查处相结合。
②社会满意度测评。主要以聘请第三方暗查方式进行对出租车社会满意度进行测评,取测评车辆的扣分平均值和未测评到的车辆取所属公司考评分数的平均值。
③社会监督。被投诉经查实有过错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2.按照《玉环县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玉环县出租汽车考核记录单》(附件2)和《玉环县客运出租汽车社会满意问卷调查表》(附件3)执行。
四、考核计分
车辆单次考核实行100分制,多项多次违规累计扣分。
单车月平均得分=(管理部门日常考核得分+社会满意度测评得分+社会监督考核得分)÷月检查次数。
企业月平均得分=本企业所属受检车辆月平均得分累计÷受检车辆数。
当月未检车辆得分=企业月平均得分。
单车年平均得分=月平均得分累计÷12。
企业年平均得分=该企业月平均得分累计÷12。
平均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企业间车辆转户的,办理转户手续当月的单车考核成绩,纳入车辆转入方企业。
五、奖惩措施
(一)对单车的考核得分和运用
1.对玉环县区域的五家出租车企业实行统一单车得分考核,按考核得分高低排名,作为车辆经营权配置的主要依据,也是企业评优、年审的重要部分。同时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取单车排名前50名的出租车辆为本周期考核评为“优质文明示范车”。
2.出租汽车企业应及时掌握本周期内出租汽车考核得分情况,并作为培训、辞退驾驶员、调整驾驶员工作岗位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3.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对本周期内考核得分靠后的出租车驾驶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4.新增车辆在一个考核周期没达到6个月时间参加营运的,不予参加该周期的考核。
(二)对驾驶员奖惩措施
1.本周期考核评为“优秀文明示范车”的,每车奖励2000元,直接奖励给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2.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章经营行为按规定构成行政处罚的除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经营行为实行计分考核和管理。年度计分总分为20分。驾驶员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按多次违章行为中扣分标准最高项扣分。
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一个计分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计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次计分周期。在同一计分周期内,驾驶员更换车辆,原计分值继续保持有效。
4.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由企业组织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并在企业安全工作会议中进行通报批评。企业须提供培训记录交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存档。
5.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20分的,或在1个考核周期内有3次及以上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途中甩客等严重违章经营行为的,将暂停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营运资格,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通知所在企业,企业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收存其服务资格证,从收存服务资格证起满30天,驾驶员方可申请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收存满60天,未申请参加培训的,视为该驾驶员自动放弃服务资格证,进入全县驾驶员“黑名单”管理。
7.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考核扣分达20分的,进入全县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参加继续教育,经营单位应在接到通报后5天内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县内各企业在考核周期内不得重新聘用。
8.驾驶员利用网络、微信等方式传播他人发生停运、罢运、群体闹事、打架斗殴、违规集体上访等影响行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运管部门一律对其封存(暂扣)从业资格证、停止一切营运活动并列入“黑名单”管理,二年内县内任何企业不得聘用,并取消本年度的所有奖励措施。
(三)对企业奖惩措施
1.县交通运输局对出租企业的服务质量考核得分作为提供出租企业统一参加市交通运输局星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照《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办法》执行。
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受各种因素影响,认为存在经营风险,不宜再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可以放弃经营权,并申请办理歇业手续,管理部门收回其车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件,并按经营时间计算退还剩余时间的经营权费,其车辆由经营业主改色后自行处置。
3.港北区域出租汽车一年内有出现跨区域、跑班线等严重违章经营行为被查实三次以上的或造成社会维稳原因的,对违章车辆进行扣分和处罚,同时对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许可机关收回经营许可证,按比例退还剩余经营年限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具体时间按月算),车辆应由企业改色后自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1.各出租汽车公司负责对所属的出租汽车及驾驶员的日常监管和教育,配合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认真开展考核工作。各企业须制定本单位考核检查工作时间表,定时对属车辆进行检查。每月对所属的每辆车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及时整理检查记录,建立企业内部车辆考核台账。
2.各出租汽车企业、车辆、驾驶员应自觉服从和接受检查考核,积极配合工作,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港北区域出租汽车应严格依照出租汽车客运许可的经营区域和范围进行经营,即在港北片范围内经营,以乌岩、深浦、漩门隧道和漩门湾跨海大桥为界,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可以送客到港北片范围外,送完客后必须立即回核定区域内经营,沿途可以带客回核定经营区域,但不得在区域外滞留兜客、停车等客、揽客)。
4.港北区域出租车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模式。出租汽车产权、经营权为企业所有。驾驶员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招聘的职工,实行公司化管理,按日上交营收方式进行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倒卖或变相倒卖经营权,经营风险、安全责任由企业完全承担,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者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要求歇业的,允许按比例退还剩余经营年限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具体时间按月算),车辆改色后由企业自行处理。如被许可的企业未按承诺书要求实行,由政府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
5.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每月对玉环城区出租汽车的考核不少于城区的总车辆次,对港北区域出租汽车的考核不少于港北区域的总车辆次,单车每月检查不超过3次,检查车辆次数要相对均衡,力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建立和完善车辆、驾驶员、企业考核台账档案,将考核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整理和汇总。把企业、单车、驾驶员的考核得分情况,汇总排名后向企业通报,并把企业考核情况报告局考核领导小组。
6.出租企业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把年度工作总结交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存档。
七、本细则由玉环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玉环县出租汽车企业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2.玉环县出租汽车考核记录单
3.玉环县客运出租汽车社会满意度问卷调查表
玉环县交通运输局
附件1
玉环县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
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序 号 | 评 分 标 准 |
一、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扣60分,驾驶员扣20分。 |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同等或负主要责任的; |
2、未按装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视频视听装置;或私自改装、设施设备,调整计价器造成损坏的; | |
3、对急需救助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或拒绝为老、弱、病、残或孕妇、幼儿服务的,以及不执行地、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决定的,不及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防疫、春运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任务; | |
4、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5、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利用出租车运载脏物、违禁物品、赌博等)、损害社会公共利害的犯罪活动等停运事件的; | |
6、出租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出租车的; | |
7、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转借、出租、涂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8、不服从管理、侮辱、辱骂、殴打乘客或运管人员的; | |
9、不主动上交车内乘客失物且占为己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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