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玉环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攻坚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玉环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玉环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台州市建设平安台州工作会议、台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查危除患”大行动,根据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安委〔2017〕6号)文件要求,确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攻坚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台州市五届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平安玉环”建设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以减少事故总量和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和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为全力打造美丽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湾城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攻坚战,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基本杜绝;影响和制约当前安全发展、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隐患基本得到整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行业和企业自主排查治理隐患、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多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类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控,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攻坚重点
(一)重点行业领域。道路交通、消防、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制造、特种设备、城镇燃气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涉及主体多、监管职能交叉、监管职责不明确、工作不落实的其他行业领域。
(二)重点单位。辖区内中央、省、市在玉企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高危行业企业;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安全生产C、D类企业;近年来发生过伤亡事故的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使用、租用居民住宅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
四、攻坚内容
(一)共性内容。
1.依法取得工商、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3.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依法依规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列支制度的情况;
7.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8.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
10.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
11.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2.高危行业负责人轮流值班和定时巡查制度落实情况;
13.按照《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道路交通领域。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教育、旅游、农业等部门配合,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严管七条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15〕16号)要求,深入开展以长途客运、旅游包车、校车、大型运输车(工程车)、农机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牌、“三超一疲劳”、违规运输危险物品、拼装车上路、酒后驾驶以及农机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临水临崖路段、桥梁、连续下坡、急弯陡坡、隧道、路口等交通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校车、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大型运输车(工程车)以及农机的安全性能、驾驶员资格以及行驶路线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客运驾驶员防疲劳驾驶措施、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措施和客运站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执行到位。
2.消防领域。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文化、商务、民政等部门配合,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15〕17号)、《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八条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16〕12号)等要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易爆易燃单位、出租房屋、高层和地下建筑、城市老街区、“城中村”、农村老旧民房等区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建设工程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在居住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消防审批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检查、巡查制度执行情况,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消防设施配备、维护保养以及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要求。
3.渔业船舶领域。由海洋渔业部门牵头,海事、港航、边防等部门配合,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渔船安全管理八条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16〕16号)要求,深入开展查处涉氨渔船安全隐患、“三无”涉渔船舶以及船证不符等行为,严厉打击擅自改变作业类型,非法转让渔船,非法占用航道、锚地作业,渔船超员超载、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等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渔船及船员持有有效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的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施按规定有效配备情况。
4.水上交通领域。由港航、海事部门牵头,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客运和滚装码头等重点区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三无”渡船、渡船超员和混载、非客船非法载客等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四客一危”船舶、船员持证情况,船舶的通信、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施有效配备及气象预报警报的接受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