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玉环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玉环市市域范围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五条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限额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玉环市市域范围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省财政厅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下表:
公共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 职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正副厅长 及相当职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公务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省相关规定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单位应按照《玉环市财政局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玉财预〔2017〕5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玉环市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台州市内各县(市、区)及毗邻市(乐清市)公务出差的,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各单位要严格审批出行方式,确保公务出行安全;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可按差旅费规定凭票据实报销,也可实行定额包干。单程定额包干限额见下表:
(单位:元)
出发地 目的地 | 椒江 | 黄岩 | 路桥 | 临海 | 温岭 | 玉环 | 天台 | 仙居 | 三门 | 乐清 |
椒江 | — | 6 | 6 | 17 | 14 | 26 | 35 | 33 | 32 | 37 |
黄岩 | 6 | — | 4 | 14 | 15 | 26 | 28 | 28 | 33 | 31 |
路桥 | 6 | 4 | — | 17 | 9 | 23 | 35 | 32 | 35 | 32 |
临海 | 19 | 14 | 17 | — | 30 | 46 | 16 | 18 | 17 | 39 |
温岭 | 14 | 15 | 9 | 30 | — | 14 | 47 | 45 | 25 | 23 |
玉环 | 26 | 27 | 23 | 46 | 14 | — | 55 | 55 | 39 | 14 |
天台 | 35 | 28 | 35 | 16 | 47 | 55 | — | 25 | 17 | 62 |
仙居 | 33 | 31 | 32 | 18 | 46 | 60 | 26 | — | 35 | 67 |
三门 | 32 | 30 | 35 | 17 | 25 | 58 | 17 | 35 | — | 47 |
乐清 | 59 | 31 | 32 | 39 | 23 | 33 | 80 | 88 | 47 | — |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