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 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办公用 房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市发展改革委负 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审核以及投资安排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管理、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有关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立学校、医院等办公用房有关管理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 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 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八条 市、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组织部门、编办核准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进行办公用房面积核定。集中办公的单位,原则上只核定办公室面积;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共享共用,技术业务用房按有关规定从紧核定。
第九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 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 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赁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 预算安排。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 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 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三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 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附属土地用途和主体结构,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市、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使用面积标准在18平方米及以上的,配置时按设置单间 考虑;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置休息室。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办公用房安排执行省里规定。
挂职人员办公用房,由挂职单位按照组织部门明确的挂任职务的办公室面积标准予以安排,并在挂职结束后1个月内腾退挂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值班室的,应加强管理,不得安排领导干 部个人使用,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涉及机构、编制调整 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涉及转企、 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 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办公用房使用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 制,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件、重大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安全稳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使用单位管理的办公区,由使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办公用房实施物业管理,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2家以上单位共同办公的办公区,可由产权单位或编制人数较多的单位牵头负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办公区,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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