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推
进“重要窗口”“美丽示范点”建设,结合分析《关于促进新时代
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实施情况,决定对若干意见进行修订,
以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经市十六届政府第
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打造先进制造玉环标杆
1.鼓励企业增强规模经济效益。对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且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的,奖励企业经营团队 20 万元。对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按照《玉环市制造业企业“1225”培大育强五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遴选列入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放水养鱼”行动优质企业培育库,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政策扶持。
2.扶持“三龙”企业发展。修订完善“三龙”企业评选办法,对“三龙”企业用地、用水、用电等予以优先保障。对“巨龙”“玉龙”“潜龙”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补助比率分别上浮 3 个、2 个和 1 个百分点。
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成功企业,经市政府认定,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标准,全额奖励给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新立企业正式开业后下一年度起的连续 3 年内,以上年企业利润总额(并购和被并购企业,亏损按零计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部分全额奖励给兼并重组后的企业。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经市政府认定,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额超过 2000 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 1 年的,按年度投资额度 3%的比例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限额 200 万元,奖励年限为连续3 年,投资机构退出后即不再享受。
4.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小升规”,对当年规模以下企业新上规模企业的(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给予 5 万元奖励。“小升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 3 年每年销售收入均达到 2000万元以上,且第 3 年期末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优先安排三年内“小升规”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方式入驻市小微园发展。
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特殊情况经由经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所购置的单台设备 5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设备(包括检测设备),投资总额达到 200 万元、1000 万元和 3000万元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 5%、7%和 9%给予补助,对列入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提高 2 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对购置本市企业生产的设备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单台价格在 10 万元以上设备奖励比率增加 1 个百分点。总金额合同在 500 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 20 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已支付融资费用超过 30%或 300 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以上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 500 万元。对为本市 3 家以上企业提供先进刀具的刀具生产企业,按每件单价(不含税)的 6%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 100 万元。
6.鼓励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当年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 标准的工业机器人,经认定后除享受购置设备补助外,再按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含税)的 10%单独给予补助。
7.支持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对符合产业导向、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立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且生产设备投资比率达15%以上的新上工业建设项目,实行相应激励政策。
8.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给予每家 3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的,给予 2 万元/件的奖励(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9.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企业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5G 技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按规定备案、投资额 30 万元以上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软件部分(包括购买软件服务)投资额(不含税)的 30%给予补助,最高限补 100 万元。鼓励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两化融合、网络安全等)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认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智能制造类试点示范(标杆)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推进深度上云应用,落实企业上云联合激励机制,推进“管理上云”“业务上云”等深度上云应用,对 SaaS、PaaS 等应用年度服务费用达到 5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首次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且通过台州市级数字化改造验收的规上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当年服务费给予不超过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10.支持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1 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和数据服务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除享受服务业政策“小升规”)。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互联网公司)为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综合解决方案、工业云、工业软件、数据应用、工控安全等服务,对当年新增服务企业数达到 10 家以上且相应的项目服务费收入达 30 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项目服务费的 30%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补 50 万元。对成功揭榜挂帅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如该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再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单位,视运营推广情况(服务企业数、连接设备数等)给予运营费用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采用产业大脑部署特色应用的企业,各单项应用按投资额给予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1.支持“专精特新”发展。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和台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复审,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 10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5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12.支持首台套和新产品研发。对企业开发并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的,给予每个新产品 5 万元的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首台(套)设备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万元、15 万元。对取得“浙江制造精品”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13.鼓励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创新。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建设名单、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应用场景试点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试点列入“未来工厂”后按差额补足奖励)。对成功揭榜挂帅省级数字经济系统多跨应用场景的,给予场景建设单位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列入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14.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及装备承制资格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已享受军工资质证书补助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15.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创建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和培育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台州市级认定绿色工厂的,分别奖励 8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 5 年内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16.支持企业节能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生产设备投入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且节能率达 15%以上、年节能量达到 30 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 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 30 万元。支持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耗水 1 万 m?以上的企业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节水设备投入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且节水率达 60%以上、年节水量达到 1 万 m?以上的(含中水回用量),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 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 30 万元。
17.构建产业发展平台。大力开展产业平台“扩容”行动,实施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提升及数字化改造等。对首次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方 50 万元、30 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方 20 万元、5 万元。大力推进汽摩配、水暖阀门两大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每年安排 5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智能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引进智能产业服务机构及人工智能项目,加快智能产业园规划建设。加大产业推介和区域品牌宣传力度,每年安排 15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区域品牌宣传和产业推介,打响玉环传统产业“国字号”品牌。支持抱团展销玉环工业产品,对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内各大中城市开办玉环工业产品销售市场,并吸纳市域10 家以上企业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18.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重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每年安排 25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实施民营企业代际传承和新生代企业家培养工程。支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并通过台州市级验收的规上企业,按实际支付中介合同费用的 3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对实施精细化管理并通过台州市级验收的规上企业,按实际支付中介合同费用的 2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补助的,补足差额部分);对通过基础规范管理及以上层次验收并入选台州市管理创新标杆(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二、打造科技创新玉环高地
19.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省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相应激励政策;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委省政府政策奖励或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奖励 3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台州市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台州市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对在科技系统首次认定为省级、台州市级、市本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20.支持农业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奖励 3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奖励 3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奖励 5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研发中心的奖励 5 万元。
21.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20 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对经市认定办推荐上报但未获认定的给予 5 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奖励 3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奖励 3 万元。
22.鼓励企业申报科技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继续做好玉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每年安排 2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激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利用省级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每年可申请不超过 5 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
23.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力度。对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国际创新合作项目的,除已按有关要求配套的项目外,经验收合格后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 1:1 进行配套奖励;对近 2 年(产品鉴定年度及其前一年度)列入省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个产品奖励 5 万元,每家企业每鉴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3 项。
24.加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孵化机构、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玉环设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对已引进的科研院所和科创平台,按所签协议执行。积极推进海外创新基地和国内科创飞地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建设实效。积极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玉环单独或联合设立技术成果转化中心,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免费入驻高校(院所)玉环联合研究院;对入驻高校(院所)玉环联合研究院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团队,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的运营经费(华东以外地区引进的团队适当增加),并根据绩效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
25.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上级奖励经费 1:1 进行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鼓励玉环企业在海外或国内创新高地设立海外创新基地或飞地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助。
26.加大科技金融结合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发放的主要用于企业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企业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项目须经成果登记,给予年化 3%的贴息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27.积极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列入浙江省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已通过创新平台引进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通过浙江省终期验收后,每年给予 100 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列入台州市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30 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已通过创新平台引进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28.强化科技研发投入统计。对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研发费用统计、完成年度科技投入统计较好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确定一名统计报表填报人员,按照 4000 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 2%的不予补助,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打造上市公司玉环板块
29.降低企业股改成本。对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以及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不动产变更、过户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企业完成股改后给予全额奖励。企业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后,上市前一年所属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 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已享受原股改、新三板挂牌、进入上市辅导期 3 年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
30.建立拟上市企业培育机制。对确属推进企业上市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不因上市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予以解决。对证监会、上深交易所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关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给予优先办理。
31.实行上市分组段奖励。对拟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辅导备案受理、报会(或上深北交所)受理环节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通过核准发行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奖励。
32.支持上市企业资金募集。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 8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玉环辖区内的,按募集资金额在 5亿元以上、3 亿元(含)—5 亿元和 3 亿元以下,分别给予 300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其募集资金 80%以上投资在玉环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33.实施上市公司引进奖励。在境内外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迁至玉环辖区内且承诺 5 年内不迁移的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度,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34.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在玉环减持。对本市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股票减持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 40%予以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按50%予以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 60%予以奖励。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减持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 70%予以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法人股东在玉环减持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 70%予以奖励;外地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在玉环托管并减持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 90%予以奖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解禁或行权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 80%予以奖励。以上限售股包括限售期限售股、已解禁的限售股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孳生的送转股。上市公司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减持股票参照法人股东执行。
35.支持上市公司培大育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市值(全年加权平均)比上年规模增长达 50%及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增长 100%及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
36.实施挂牌补助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 70 万元的奖励;对进入精选层挂牌的,在原挂牌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 150 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需要股改板块和浙江股交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挂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台州小微板”等板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企业通过转板机制,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或由“新三板”转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上市,只补足差额部分奖励。
37.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挂牌企业及非上市挂牌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及银行间市场等其他交易市场实现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累计达到 1000 万元,并且 80%投在玉环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 1 亿元以上、5000 万元(含)—1 亿元、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
38.鼓励引进基金机构。市证券营业部引进外地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和外地创投公司等各类企业进行股权托管转让,按转让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2%予以奖励。市域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或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在金融工作中心备案的基金类企业且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实际投资在本市实体企业,因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或企业兼并方式实现股权退出时,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85%给予奖励。上述以外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对本市年地方财政贡献在 500万元(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以上的,按 80%予以奖励;500 万元以下的,按 70%予以奖励。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须经核定)的工资薪金总额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 90%予以奖励。
四、打造品牌质量玉环标准
39.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和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0万和30万元。对列入年度认证计划并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命名为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
40.鼓励企业增强行业话语权。对新获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第一完成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序第一完成起草单位以后的前5位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8万元、2万元。
41.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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