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玉环市公证处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权利义务.......................................1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3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7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8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8
第七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监督、沟通、服务职能,发挥公证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公证事业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浙江省玉环市公证处。
浙江省玉环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住所为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312号财富中心5号楼15楼。
第三条 公证处是经中共玉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玉环市司法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证处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开办资金671.41万元,由玉环市司法局出资,经费自理。
第五条 公证处宗旨:致力于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证处业务范围: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法律规定、国际惯例依法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第七条 公证处登记管理机关为玉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公证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公证处“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 玉环市司法局的权利:
(一)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监督、指导;
(二)依法对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公证处党组织负责人、公证处主任、副主任;
(四)审核(核准)公证处章程草案;
(五)监督公证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玉环市司法局的义务:
(一)支持公证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行使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公证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公证处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事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公证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公证处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公证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证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公证处宗旨,维护公证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证处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证处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公证处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公证处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公证处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公证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证处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公证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公证处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非党员而由其他党员骨干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建立党支部书记津补贴制度。全面落实机构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畅通党支部书记参加或列席机构管理层重要会议、机构管理层人员列席党组织重大活动的“双向”途径,发挥党支部在从业人员选聘、培养、评优、表彰等工作中的政治把关作用,彰显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七条 公证处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公证处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证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执行中央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制定的有关公证服务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讨论通过拟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岗位设置、人员录用、调动、解聘、常规晋升晋级等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公证处日常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公证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行政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玉环市司法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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