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产业子基金的投资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产业投资,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玉环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玉政发〔2022〕3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玉环市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的政策性和引导性同时兼顾效益性的基金,玉环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单位,委托玉环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具体履行对外股权投资职责。按照“聚集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通过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投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项目。
子基金重点投向新能源汽车与关键部件、智能制造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智能家居、节能环保、文旅康养等重大产业;支持市内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特色园区(小镇)建设;支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及其他经基金管委会审批通过的产业。
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基金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二、管理机构要求
子基金一般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具备良好的资金募资能力;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专业投资机构在提交子基金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三、子基金设立要求
产业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和最大出资人;对于特别重大子基金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二)投资于玉环市内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包含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金额的1.2倍;鼓励子基金引进在玉环市外的被投资企业项目落户到玉环,在基金合作协议中可明确相应的返投比例与后端分成奖励措施。
(三)产业基金不先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可与其他国有出资人同步到位。
(四)子基金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为3-5年,存续期限最高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五)由母基金主体按年、按实际缴纳规模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投资期内按存量实缴总额不超过2%/年的比例提取管理费,退出期内按存量实缴余额不超过2%/年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延长期内不再提取管理费。
四、子基金设立和管理程序
(一)政策性子基金设立和管理一般程序。制定运作方案、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制定运作方案,报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基金管理机构。
2.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动态储备库,公开或推荐等方式征集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3.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立项决定,明确项目政策目标、投资总规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让利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形成书面文件交由基金管理机构。
4.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5.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项目进行投资研判,明确项目具体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若投资项目为非定向基金项目,报经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6.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文件批复给基金管理机构。
7.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后予以执行。
8.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并按回复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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