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学、中心小学:
为规范玉环县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中小学校长依法履行职责,现将《玉环县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玉环县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校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和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并为本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加强干部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校长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任职期间、任期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任岗位前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长,是指由县教育局任命的镇乡中心小学以上的校长和县属学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及县中心幼儿园园长。县管干部由县有关部门组织审计。
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形式。审计的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对其全部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一般对近两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延伸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好以下资料,并按时提供给审计人员。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校长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近两年的全部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
(三)单位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等;
(五)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审计资料。
第八条 校长应当按照要求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基本情况(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数、临时工人数、学生的班级人数情况);
(二)学校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制度执行情况;
(三)学校如何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经费及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
(四)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五)学校对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 有无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
(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 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科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学校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审定后的报告抄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校长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科,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无异议。。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科自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30日后,及时到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报告落实情况,监督审计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主题词:教育 审计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县纪委,县审计局。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7日印发
(共印9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