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党委[2004]44号
关于印发《龙溪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公室、乡属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龙溪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溪乡委员会
龙溪乡人民政府
龙溪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四条禁令”的贯彻落实,促进我乡机关效能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或存在违反“四条禁令”情形需进行相应处理的;涉嫌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处理违反“四条禁令”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后,能主动说明情况、讲清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的,第一次给予告诫和通报批评,酌情决定是否定为年度考核末等;第二次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或待岗,年度考核直接定为末等,其中诫勉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待岗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三次及三次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免职务(职级)直至辞退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从重处理。
第六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负有领导责任的,酌情追究领导责任。第一次对相关领导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教育;第二次对相关领导人在全乡范围内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七条 违反“四条禁令”受到处理人员的相关资料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干部任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由龙溪乡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