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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玉县委[2003]47号),现将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再就业补助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享受对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范围
本县境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三)具体政策
1、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招用人数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所招人员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因非生产经营性和非个人原因,企业提前与招用的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为其一次性补缴至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
2、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从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所招人员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3、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所招人员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每年2700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4、各类非服务型和非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及个体工商户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从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所招人员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3、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5、下岗失业人员工资册;
6、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
当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每半年申报一次。
(六)办事程序
1、到县就业处领取有关申报表格;
2、提供申报材料一
3、审核、办结。
二、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再就业补助费。
(一)享受对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3、本人身份证;
4、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时间
当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每半年申报一次。
(四)办事程序
1、到县就业处领取有关申报表格;
2、提供申报材料;
3、审核、办结。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助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