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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公布抗生素类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抗生素类等药品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县府办,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纠风办,县卫生局。

 

关于公布抗生素类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5〕4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精神和抗生素等药品的成本、供求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专家论证,决定对抗生素等类药品中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省级定价品种和地方增补的品种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为我省第一批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重新调整价格的药品,包括抗生素类、合成抗菌类、抗分歧杆菌类、抗真菌类、抗病毒类、其他抗微生物类、口服降糖类、解热镇痛类等八大类药品共127个品种。

以上品种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差比价规则重新调整公布。在未重新调整前,为便于各地执行,也随文一并公布。

具体品种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附件中没有注明盐根、酸根的药品,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根、酸根的药品价格。

  二、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药品,我省有公布价格的,暂按其价格执行,未公布价格的,企业需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

  三、其他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药品,将在今后分期分批重新制定和调整最高零售价格,在重新调整价格以前,暂按现行规定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4月15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五、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降价销售。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继续按浙价费[2003]4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顺加作价。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2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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