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教职成[2004]261号)及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台教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就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换证工作在2003年度年检的基础上进行,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学校,换发新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换证前,各民办学校要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全面而认真的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报表》。高中段学校的自查、自纠报告和填写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报表》于2005年3月15日前上报县民办教育办公室,其他学校的材料在3月25日前上报县民办教育办公室,幼儿园的材料在3月25日前上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办学校,暂缓换证;
1、学校筹办期已满三年,而至今仍无自有校舍的,或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
2、学校虽有自有校舍,但在校生规模达不到300人,职业高中单设音、体、美专业达不到200人的。
3、学校教育教学设施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4、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未经审批机关许可,擅自变更举办者或变更举办场所的(临时审批的幼儿园本次不更换)。
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希各校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统一认识,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换证的有关准备工作,以确保《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五年三月八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