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六日
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行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做好食品安全隐患的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县开展为期三年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边整治边规范,在整治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努力提高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一个月的努力,全面摸清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通过今年的努力,基本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启动茶叶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基本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食品生产质量明显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通过三年的努力,使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得以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整治内容、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内容。着力整治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
(二)整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企业。
(三)整治重点。整治的重点产品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今年全县重点整治产品是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等品种,以及饮用水、茶叶、挂面、酱腌菜、蜜饯等产品,尤其要加强对饮用水、豆制品和被省政府列入重点整治对象的水产品的整治。
四、工作步骤
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总体按照宣传发动、普查建档、集中整治、总结验收和巩固提高等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5月13日前)。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组建工作机构,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同时,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他们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改的自觉性。
(二)普查建档阶段(2005年5月14日—6月13日)。普查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质监部门指导,相关部门配合,镇乡具体负责实施。通过“进村入户入企”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安全状况,并填写《玉环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信息表》,做到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质量保证体系“七清楚”。在普查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是指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证照齐全”),且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但内部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比较稳定的企业。B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较为完善,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市场准入要求尚有一定距离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的企业。C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不够完善,其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市场准入要求尚有较大距离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D类企业是指无证无照无标或超范围生产的企业;已处于停产、转产状态但未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规模小且经整改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4日—10月31日)。在对企业实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对A类企业,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措施支持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在生产条件、卫生条件达到市场准入要求后,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督促和帮助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C类企业,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对其中生产条件、卫生条件达到市场准入要求的,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落实重点监管的措施;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无照、属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镇乡在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省质监局制订的有关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面的验收标准,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验收,并于11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报县质监局。在各镇乡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验收标准对县域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验收,并于11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报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2007年底)。在2005年整治工作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活动成效。通过加强食品行业的准入管理,完善食品质量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案件移送机制、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机制、举报奖励制度、食品监管责任制和制假“黑名单”通告制度等措施,强化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领导小组,各镇乡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为落实责任,县政府将把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镇乡的目标考核。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镇乡要落实人员,设立1—2名质量监督员,村一级设立1名质量协管员,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分片式定责制监管;要与辖区内的企业签订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责任书,对企业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县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各镇乡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出现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并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曝光的,以及对本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庇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县质监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这次整治的具体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发展计划、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领域的整治任务,共同抓好整治活动。县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督,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行为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县卫生、工商部门。县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吊销违法企业和列入D类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县质监、卫生部门。县卫生部门要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负责对列入D类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工作,严厉查处违反卫生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县质监、工商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县发展计划、经贸、农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承担好相应领域的整治任务。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探索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机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执法。
(三)从严整治,严厉打击。在整治活动中,要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对在整治期间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机关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力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设立公开电话,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线索,营造有利于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引导,改进服务。要进一步改善对食品生产加工业发展的引导和指导,支持企业改善技术装备,积极推行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技术,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加工安全卫生强制性标准,主动采用先进的食品标准,积极发展优质精深加工食品的生产。大力培育食品生产龙头企业,积极宣传食品生产加工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大力发展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适应块状经济和食品作坊的质量检验机构,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质量检验、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加快发展专业性的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加强食品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县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乡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的指导和督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附件:玉环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信息表
附件:
玉环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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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以公章为准) |
企业地址 |
乡(镇) 村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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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卫生许可证编号 |
食品生产许可证 (QS)编号 |
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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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企业代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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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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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私营 □个体 □股份 □三资 □其他 |
企业规模 |
□大 □中 □小 |
企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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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 |
计量水平确认 |
□一级 □二级 □三级 |
特种设备使用证情况 |
□齐全 □不齐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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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证情况 |
质量认证情况 |
□质量体系认证 □HACCP认证 |
名牌或免检情况 |
□中国名牌 □省名牌 □市名牌 □国家免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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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卫生注册 登记情况 |
登记范围 |
发证日期 |
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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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状况 |
产品抽样 |
□有 □无 |
抽样产品名称 |
产品检验结论 |
产品销售方式 |
□自产自销 □批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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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 |
□有 □无 |
处理意见 |
□自产自销兼批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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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销售 区域 |
□出口 |
具体国家名称: |
企业人员素质 |
普通工人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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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国内 |
具体地点: |
技术员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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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外省内 |
具体地点: |
助工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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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外台州市内 |
具体地点: |
工程师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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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内 |
具体地点: |
高级工程师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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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往学校 |
具体学校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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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情况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年设计生产能力 (吨) |
年实际产量 (吨) |
生产状况 |
主要生 产设备 |
主要检验 设备 |
出厂检验 项目 |
主要原材料进厂把关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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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无标准 |
□正常生产 □季节性生产 □其它 |
□企业自检 □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验 □向供货单位索要合格证明 □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把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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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无标准 |
□正常生产 □季节性生产 □其它 |
□企业自检 □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验 □向供货单位索要合格证明 □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把关 | |||||||||||||||||||||||
调查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