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通知》(台政办发〔2004〕60号)精神,现就落实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包括私营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提高荣誉津贴标准
(一)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3、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二)在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包括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9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实行医疗补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医药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
五、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