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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我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规范、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浙劳社培[2000]5号、[2004]129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5年起对全县的民办培训机构工作实行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全县各民办培训机构
二、评价内容
结合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对培训工作的要求,评价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机构建设及人员配置情况。配专职校长、有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及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有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守则,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3、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4、完成培训、鉴定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各培训机构必须完成年度的培训、鉴定计划,并按月上报学员名册,及时组织毕(结)业生进行技能鉴定。
5、做好招生广告备案工作。
6、是否按核定的培训项目组织培训。
7、有无违规及学员投诉情况。
8、建立学员档案的管理,逐步实行电脑化。
三、评价程序
根据评价内容,各民办培训机构对培训工作进行自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填写《玉环县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评价评分表》,于侮年的12月底将材料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管理与监察科,然后进行联评,按民办培训机构数的20%的比例确立年度民办培训机构先进单位,同时把评价结果作为机构换证的主要依据。
四、组织要求
各民办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评价工作,把评价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的建设,规范职业培训工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的重要措施,认真组织好自我评价。通过评价,肯定成绩,找到差距,认真改进,促进我县民办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工住故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玉环县民办培训机构培训工作评价评分表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