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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食品用包装容器行业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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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食品用包装容器行业质量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全县食品用包装容器行业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全县食品用包装容器行业质量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食品用包装容器行业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台政办发〔2005〕33号)精神,不断提升我县食品用包装容器行业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从源头抓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与服务、治劣与扶优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着力提高食品用包装容器行业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县食品用包装容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全面摸清我县食品用包装容器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本情况,建立普查档案。

  (二)依法查处全县范围内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经营企业无厂名、厂址等标识内容以及加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无照、无证、无标违法行为。

  (三)促使我县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用包装容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整治内容、重点、范围和时间

  (一)整治的内容和重点:整治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的食品用包装容器,重点是整治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有害、有毒等不合格原料制成的食品用包装容器。食品用包装容器包括各种原料制成的成品,如:塑料、玻璃、纸质、木质等原料制成的食品用包装容器等。

  (二)整治范围:县域内所有食品用包装容器的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经营者。

  (三)整治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7月31日。

  四、整治工作步骤

  全县食品用包装容器整治工作总体按照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总结验收、巩固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6月15日前)

  1、组织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同时,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加工企业、销售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他们的诚信守法意识。

  2、调查摸底,建立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经营者的档案。对辖区内食品用包装容器的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经营户进行全面排查,掌握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户的数量和卫生质量状况,建立普查信息档案。查清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经营户的产品质量状况、证照情况和原料进库、产品(商品)流向等。在普查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是指具有相关部门颁发有效证照(以下简称“证照齐全”),生产加工的条件和产品的原料符合卫生、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比较稳定,产品出厂检测设备较齐全,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的企业。B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较为完善,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与有关规定尚有一定距离,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的企业。C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不够完善,其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相关规定尚有较大距离,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D类企业是指无证无照无标或超范围生产的企业;已处于停产、转产状态但未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规模小且经整改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销售食品用包装容器的经营户如何分类由县工商部门确定。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至7月20日)

  1、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用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假必打,大案要案及时曝光。

  2、在对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对A类企业,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措施支持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在生产条件、卫生条件达到相关要求后,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督促和帮助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C类企业,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对其中生产条件、卫生条件达到相关要求的,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落实重点监管的措施;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无照、无标和属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3、加大扶持服务工作。对生产加工食品用包装容器的龙头企业给予必要扶持,加大技术服务力度,完善标准化、计量和检测体系,以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名牌战略,开展诚信企业评比活动,努力从根本上提高我县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加工企业的整体质量水平。

  (三)总结验收和巩固提高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

  县质监、工商、卫生、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对全县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逐一考核验收,并在7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与验收结果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在整治的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着手,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活动的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食品用包装容器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县质监、工商、卫生、经贸等部门要积极合作,互相配合,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的整治任务,共同抓好整治活动。

  县质监局要加强对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及时将对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县工商、卫生、经贸等部门。

  县工商部门要依法严格控制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企业的注册,依法查处无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用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查处食品用包装容器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对销售食品用的包装容器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流通领域食品用包装容器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依法吊销违法企业和列入D类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县质监、卫生和经贸等部门。

  县卫生部门要依法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用包装容器企业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县质监、工商和经贸等部门。

  县经贸局要按照工作职责,从安全生产角度,对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质监、工商和卫生等部门。

  (三)从严整治,服务引导。各有关部门、各镇乡在开展整治活动过程中,要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执法的打击力度。及时处理有害、有毒的旧回收材料生产加工和销售食品用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用包装容器卫生、质量要求的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经营户。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加工和销售有害、有毒旧回收材料制成的食品用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进一步改善对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加工发展的引导,支持企业改善技术装备,严格执行食品用包装容器的卫生、质量标准。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出发,可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实行定点生产加工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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