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现将《玉环县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及专项基金退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抄送:县人大,县政协,县府办,县建设规划局,潘旭辉副县长。
玉环县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及专项基金退费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验收程序,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费工作的管理,根据省政府令171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财政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结合我县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现场验收是专项基金返退的一个必要程序,但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含页岩烧结砖)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使用孔洞率25%以上的页岩烧结砖(经认定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以上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提高10%。退还总额不超过预收额。
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墙体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的。
第三条 我县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和集资联建房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验收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等,所有新型墙体材料已按批准的施工图纸要求砌筑完成,但施工图纸中必须标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名称及部位。
2、工程处于中间验收阶段,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砌体必须尚未粉刷。
3、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和领取《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产品。
4、本县建设项目工程墙体部分,必须按照省政府171号令第九条“本省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墙体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的规定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在新型墙体材料砌筑完成后未粉刷之前,须及时向县发展计划局为民服务中心窗口申领并填写《玉环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审批表》,并需递交主要申请资料:2份
⑴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2份
⑵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复印件;2份
⑶标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纸(建筑部份);1份
⑷工程决算书或经标底审查的预算书(中标单位);1份
⑸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专用发票复印件;(附产品认定证书)2份
⑹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墙改办组织二人以上的验收组到工地对建设项目使用新墙材情况进行验收,并初步确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在《玉环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审批表》中填写现场验收意见并签名。
3、县墙改办在现场验收完成后一周内完成计算和复核工作,并告知建设单位应返退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还金额。
4、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返退的金额,开据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票据,并附开户银行及帐号,送至县墙改办,由县墙改办将款项汇至建设单位帐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返退金额如有疑议,应在接到通知3日内告知县墙改办,由县墙改办重新对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进行复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玉环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