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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深化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工作基本顺利。但是,从各地反映以及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看,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地方和部门清理工作不彻底,混淆和私下保留的现象存在;有的地方实施主体缺乏依据,法定授权、委托的主体未予明确规范;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尚未停止执行等等。为进一步深化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
(一)依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在2004年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各地、省直各部门对现行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不属于行政许可的登记、审批项目要分别列出项目名称、依据、许可(审批)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分类分项罗列并依法作出处理:
1、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外部性管理)中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先提出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事项,应当纳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范围,必须继续作出清理;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对有关事实和责任的确认、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经费、资产)、外事等事项的审批,纳入非许可项目清理范围,但必须明确性质,不得混同行政许可办理。
2、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国务院412号令公布保留的和省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立即停止。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
3、非许可项目中有关登记、确认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
4、国家机关以及行政系统内部的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予以清理,不得列入对社会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办理方式。
各市、县(市、区)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逐一核对,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梳理,依法清理,6月1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二)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全面清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文件,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1、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文件;
2、对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确需实行行政管理的,要改变管理方式;
3、对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增加申请人义务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对文件作出修改;
4、所有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按备案审查规定报备。已明令清理的文件必须公布,尚未公布而保留使用的,一经发现,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尽快调整和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法对实施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事业单位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尽快调整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对于政府机构改革后,一部分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因机构数的限制而被调整为事业单位,根据行政管理体制现状,确实需要由这些事业单位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尽快要求编制部门改变单位性质。
3、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收回。
4、对于开发区和经济强县扩大行政许可权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规范。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收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一律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支活动。下列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或停止执行: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有关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80号)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
2、对于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
3、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4、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
5、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
各地、各部门对虽然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而且有依据的收费项目,也要一并清理,尤其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要按照合理原则,降低收费标准或暂停执行。对于未按规定立项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一律停止。
各地、各部门对已公布取消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对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收费项目、标准作出调整的,应当在收费公示内容中及时调整,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收费项目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交财政。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建立了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实施情况,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予以修订和完善。重点是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决定公开制度、收费制度等,制定的配套制度要按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强透明度。
三、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活动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按照省委、省政府《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通知精神,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求和部署,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决定在今年6月对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推动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情况;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清理、公布以及保留许可项目、非许可审批项目内容等的基本情况;行政许可法实施主体资格以及有关配套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有否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或变相继续收费的情况;有否将已取消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活动实施监督的情况;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涉及行政许可的复议、诉讼及投诉情况。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意见后,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作出布置,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