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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加发〔2004〕37号】
主送机关: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署内抄送机关: 署领导,办公厅(口岸办),政法司,关税司,监管司,加贸司,督察办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适应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新形势,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1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对外公布。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须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结转手续。目前,商务主管部门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管理规定尚未下发,海关仍按现行做法办理。
二、转入、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转入地海关在审核结转计划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对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计算机调阅相关《加工贸易手册》的电子底帐,了解结转货物的单耗构成,确定为同一商品的,同意办理结转。
企业申报计量单位一致且对应的数量相同,或企业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而法定计量单位一致,经折算并确定法定单位对应的数量一致的,同意办理结转。申报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都不一致的应作退单处理。
结转双方商品编号不完全一致,但商品编号前4位相同且符合本条第一、第二款的,同意办理结转。
三、在结转报关环节,报关单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致的,审单部门原则上不予退单。转入地海关的审单部门应加强结转报关单的价格审核,并按海关审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审单部门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时,收回《申请表》和《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属分批报关的,收《申请表》复印件和《登记表》复印件,并在《申请表》正本的“海关批注”栏中登记本次报关的日期及报关数量),并随报关单归档。
五、转入的保税料件未办理形式进口报关之前,经转入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同意,允许转入企业凭转出、转入地海关核准的《申请表》先予办理成品出口报关手续(通关环节核对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六、企业申请删除、修改结转报关单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出地海关负责办理转出企业申请删除形式出口报关单业务,转入地海关负责办理转入企业申请删除形式进口报关单业务。
(二)对不符合放行条件的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应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删除或修改报关单;对已放行的形式进、出口报关单,不能修改,只能删除。
(三)企业申请删除已放行的结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的,经海关批准后,应在删除形式出口报关单后,再删除对应的形式进口报关单。
七、《申请表》由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年号+关区号+JZ+顺序号。例如:“20036006JZ001”。
八、主管海关加强结转货物的风险分析,确定重点企业、重点商品,结合有关信息,有选择地核查结转货物的实际情况。
结转企业涉嫌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主管海关可根据有关担保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函。
九、各海关在《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时,应通过计算机检查结转报关单对碰情况,只有当结转进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时,才接受报核。如发现异常,应要求企业补办相关手续。
十、对进出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仍按现行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对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结转货物,由各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报海关总署政法司、加贸司备案。
十二、总署统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十三、为便于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填写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表格,总署编写了《结转企业填表须知》,请各关对外公布《结转企业填表须知》(见附件)及有关结转单证的格式。
十四、1999年9月22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649号)自109号署令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与总署加贸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结转企业填表须知》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一、《申请表》的填写
(一)《申请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海关留存,第三、四联转入、转出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申请表》和《登记表》由海关统一印制;
(二)“申请表编号栏”由转出地海关填写;
(三)“ 海关”栏填写转出地主管海关;
(四)填表前,结转双方企业应事先互相沟通,确保双方《手册》的商品编号一致;
(五)如申报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应在“单位”栏中填写《手册》备案的对应折算关系。
二、《登记表》的填写
(一)转入、转出企业在各自《登记表》中分别填写收发货情况,并在“企业签章栏”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二)结转双方企业报关前应互相沟通,确认报关数量与实际收发货数量及登记数量一致;
(三)企业报关时出具有关《申请表》和《登记表》;
(四)《登记表》不够填写的可续表,并加盖骑缝章及注明页数。
三、《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填写
(一)“收发货单编号”栏由企业按顺序自行编制;
(二)“发货人盖章”和“收货人盖章”栏,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三)在《结转货物收发货单》下方空白处,企业可根据各自需要增加其他栏目。《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由企业按海关规定自行印制,格式为A4纸;
(四)海关核查结转情况时,企业应提供有关《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结转货物收发货单》按海关规定保存3年。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加发〔2004〕37号】
主送机关: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署内抄送机关: 署领导,办公厅(口岸办),政法司,关税司,监管司,加贸司,督察办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适应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新形势,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1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对外公布。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须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结转手续。目前,商务主管部门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管理规定尚未下发,海关仍按现行做法办理。
二、转入、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转入地海关在审核结转计划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对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计算机调阅相关《加工贸易手册》的电子底帐,了解结转货物的单耗构成,确定为同一商品的,同意办理结转。
企业申报计量单位一致且对应的数量相同,或企业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而法定计量单位一致,经折算并确定法定单位对应的数量一致的,同意办理结转。申报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都不一致的应作退单处理。
结转双方商品编号不完全一致,但商品编号前4位相同且符合本条第一、第二款的,同意办理结转。
三、在结转报关环节,报关单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致的,审单部门原则上不予退单。转入地海关的审单部门应加强结转报关单的价格审核,并按海关审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审单部门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时,收回《申请表》和《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属分批报关的,收《申请表》复印件和《登记表》复印件,并在《申请表》正本的“海关批注”栏中登记本次报关的日期及报关数量),并随报关单归档。
五、转入的保税料件未办理形式进口报关之前,经转入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同意,允许转入企业凭转出、转入地海关核准的《申请表》先予办理成品出口报关手续(通关环节核对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六、企业申请删除、修改结转报关单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出地海关负责办理转出企业申请删除形式出口报关单业务,转入地海关负责办理转入企业申请删除形式进口报关单业务。
(二)对不符合放行条件的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应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删除或修改报关单;对已放行的形式进、出口报关单,不能修改,只能删除。
(三)企业申请删除已放行的结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的,经海关批准后,应在删除形式出口报关单后,再删除对应的形式进口报关单。
七、《申请表》由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年号+关区号+JZ+顺序号。例如:“20036006JZ001”。
八、主管海关加强结转货物的风险分析,确定重点企业、重点商品,结合有关信息,有选择地核查结转货物的实际情况。
结转企业涉嫌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主管海关可根据有关担保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函。
九、各海关在《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时,应通过计算机检查结转报关单对碰情况,只有当结转进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时,才接受报核。如发现异常,应要求企业补办相关手续。
十、对进出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仍按现行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对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结转货物,由各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报海关总署政法司、加贸司备案。
十二、总署统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十三、为便于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填写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表格,总署编写了《结转企业填表须知》,请各关对外公布《结转企业填表须知》(见附件)及有关结转单证的格式。
十四、1999年9月22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649号)自109号署令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与总署加贸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结转企业填表须知》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一、《申请表》的填写
(一)《申请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海关留存,第三、四联转入、转出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申请表》和《登记表》由海关统一印制;
(二)“申请表编号栏”由转出地海关填写;
(三)“ 海关”栏填写转出地主管海关;
(四)填表前,结转双方企业应事先互相沟通,确保双方《手册》的商品编号一致;
(五)如申报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应在“单位”栏中填写《手册》备案的对应折算关系。
二、《登记表》的填写
(一)转入、转出企业在各自《登记表》中分别填写收发货情况,并在“企业签章栏”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二)结转双方企业报关前应互相沟通,确认报关数量与实际收发货数量及登记数量一致;
(三)企业报关时出具有关《申请表》和《登记表》;
(四)《登记表》不够填写的可续表,并加盖骑缝章及注明页数。
三、《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填写
(一)“收发货单编号”栏由企业按顺序自行编制;
(二)“发货人盖章”和“收货人盖章”栏,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三)在《结转货物收发货单》下方空白处,企业可根据各自需要增加其他栏目。《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由企业按海关规定自行印制,格式为A4纸;
(四)海关核查结转情况时,企业应提供有关《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结转货物收发货单》按海关规定保存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