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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国土局关于沙门盐场桐丽盐场土地政策
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沙门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国土局制订的《沙门盐场桐丽盐场土地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沙门盐场桐丽盐场土地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县国土局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为加快沙门盐场、桐丽盐场土地政策处理,推进五门产业功能区开发建设,更快、更好地促进沙门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工作的若干规定》(玉政发〔2003〕61号)文件精神,结合沙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土地征收方式
因建设需要,征收桐丽盐场土地,收回沙门盐场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由县国土局负责办理。
二、土地补偿标准、盐民转产安置及养殖兑现
(一)鉴于沙门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事实,桐丽盐场的土地补偿标准在25500元/亩的基础上,另加4500元/亩的困难补助,实际按30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支付;沙门盐场从形成的历史条件出发,结合玉政发〔1988〕52号文件精神,其土地补偿参照桐丽盐场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凡在本办法施行前,沙门镇人民政府已按有关规定对盐民进行了转产安置和养殖兑现的,不再重新调整。沙门盐场、桐丽盐场盐民转产安置及养殖兑现费用已支付的,不再从本次土地补偿费中扣减。
三、沙门盐场、桐丽盐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由沙门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为了发展壮大沙门镇各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沙门盐场、桐丽盐场留出土地总面积的13%作为各行政村村级工业用地。村级工业用地必须按五门产业功能区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合理开发,不得擅自转让。
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土地,对无理阻挠、破坏土地征收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仅适用于玉环县五门产业功能区内的沙门盐场、桐丽盐场土地。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