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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土地征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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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关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

  土地征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城关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土地征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

  土地征用的实施意见

  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步伐,根据玉政发〔2003〕6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土地征用

  (一)根据玉政发〔2003〕61号文件的精神,土地部门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不直接与村民签订征地协议和直接发生经济关系。村与户的关系按有关政策由村委会处理。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征地工作,对无理要求或有意阻挠征地的,土地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行强制征用。

  (二)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按玉政发〔2003〕61号文件精神执行。

  小滩:

  1、耕地(水田、旱地)2.5万/亩(包括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下同)。

  2、非耕地:宅(杂)基地2.4万元/亩,需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部分不予补偿。林地1.2万元/亩(包括林木补偿)。

  3、河流、海涂属国家所有,实行无偿划拨。

  4、海塘:由水利部门评估后给予作价补偿。

  西滩:

  1、道路建设所需征用的耕地(旱地、水田)按3.85万元/亩。

  2、安置用地:耕地(水田、旱地)以3.85万元/亩,林地按1.2万元/亩征用,宅(杂)基地2.4万元/亩。

  外马、小塘(包括西滩在南大岙塘的土地):

  道路建设所需征用的耕地(水田)按3.85万元/亩,宅(杂)基地每亩按2.4万元/亩征用。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1、果树:未投产的文旦每株10—50元(年限为1—5年),初果期每株60—80元(年限为6—8年),成果期每株90—120元(年限为8年以上);广柑、桔子、葡萄、桃、李、杏、梨、枇杷等果树,未投产的每株10—40元,初果期每株50—70元,成果期每株80—100元。文旦、广柑的种植密度按照每亩40株计算,桔子的种植密度按照每亩60株计算,其他果树可参照计算,对特殊或较大的果树酌情给予评估补偿。

  2、坟墓:拆迁坟墓补助按照墓穴每穴300元(包括拆除、搬运及安葬等费用,下同),坟墓仅为单穴的补助500元。坟墓安置以就近安置为原则,补偿费按照当地公墓价格给予补偿。无主坟墓由工程指挥部统一安置。

  3、水泥坦每平方米20元(厚度为20厘米)。水井按照深度每米50元。

  4、双眼灶为每只200元(单眼灶为100元)。

  5、厕所、猪舍等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砖结构为每平方米55元;水泥砖、石块结构为每平方米40元。露天缸坑每座20元。

  6、围墙:砖结构每平方米20—25元,水泥砖结构每平方米16—20元,石结构每平方米为15元。

  二、拆迁安置

  (一)房屋拆迁安置地段:南大岙塘归属西滩村的“长岙”地块。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征地、统一回填、统一规划。

  (二)人口计算方法:人口计算以2003年11月底的户口簿为准。

  1、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2、已到晚婚晚育年龄并登记结婚尚无生育的,按增加1人计算;

  3、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及两劳人员可计算在册人口。

  (三)被拆迁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确认作为拆迁补偿安置产物的证件和计价内容:

  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2、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3、已经批准的建房用地呈报表;

  4、拆迁安置户在上报建房审批时,须同时办理注销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5、1982年10月31日之前建造的私人住宅房屋,经本人具结后有村、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证明的。

  (四)拆迁安置标准:

  1、拆除房屋(拆除附属物和简易阁楼等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一间建筑占地面积在20 m2以上(含20 m2)安置地一间(不计人口)。

  2、拆除房屋二间,每户人口2人以下(含2人)安置地基一间;每户人口3人以上(含3人)安置地基二间。

  3、拆除房屋三间以上(含三间),每户人口2人以下(含2人)安置地基一间;每户人口3—5人安置地基二间;每户人口6人以上(含6人)安置地基三间,但安置用地面积,耕地不得超过125 m2,非耕地不得超过140 m2。

  4、拆迁安置户在上报建房审批时,须同进办理注销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拆迁安置结算方法:

  1、被拆迁人新安置用地面积按规定负担道路代征、绿地、公共设施等费。

  2、偿还建筑占地面积超过(不足)拆除建筑占地面积的,超过(不足)面积部分以地基基准价35元/m2多找少补结算。

  3、规划、土地审批税费,偿还建筑占地和建筑占地等面积的由拆迁人负责,超过拆除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负责。

  4、新安置地基地质勘探费、测量队放样费由拆迁人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图纸设计费、白蚁防治费等由被拆迁人负责。

  5、如果被拆迁人要求作货币补偿(包括不愿意在拆迁人安置的地块建房)的,则由拆迁人委托房产评估机构,对拆除的房屋(含附属物)及房屋(含附属物)的建筑占地面积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补偿。

  6、拆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未规定期限但使用期已达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和无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50%给予补偿。

  7、未经批准的宅基地(包括已放大方脚),应无偿拆除;已批准并放好大方脚但未建房的,由拆迁人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8、涉及线杆管道及广告牌等设施设置迁移的单位,要在指挥部安排的时间内及时迁移。迁移费用由涉及的单位负担,不予补偿。

  9、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必须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玻璃等构件及损坏房屋结构,否则将由被拆迁人按价赔偿,当地村委会要加强管理。

  (六)过渡房及搬迁费等补助标准:

  1、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按协议规定发给被拆迁人过渡房补助费。

  2、私人过渡房补助,按照被拆迁人的常住人口,一次性包干发给补助每人2400元(暂定二年,100×24)。

  3、企业非住宅过渡房补助,一次性发给补助每平方米20元(包括过渡期间的停产损失费、移地迁建设备安装费)。

  4、搬迁费按照在册人口,一次性发给补助每人100元;一户人口为三人以下的(含三人)一次性发给补助300元。

  5、有线电视机费补偿每门100元;电话移机费补偿每门120元;空调迁移费补偿每门200元;电脑宽带迁移费补偿每门208元。

  (七)奖励办法:

  1、签订协议奖。被拆迁人在拆迁人公布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照拆迁的建筑面积,私人住宅奖励每平方米30元,企业非住宅奖励每平方米10元。

  2、提前腾空奖。被拆迁人在拆迁人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提前搬迁腾空的,每提前一天按照拆迁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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