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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建设规划局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建设规划局《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
县建设规划局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为减少城市噪声、粉尘和废水污染,节约资源,提高工程建设工效,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广使用范围
(一)除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住宅外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2005年9月1日开始在城关、坎门、陈屿办事处范围内实施,2006年1月1日开始扩展至楚门、清港镇范围内实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应报县建设规划局登记备案:
1、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2、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3、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4、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招(投)标文件及预算(标底、标函)时,均须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并予以注明。
(二)购买商品混凝土时,应当核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商品混凝土;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注明价格、数量、设计标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通畅,为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未取得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
(二)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商品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三)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运输途中洒漏;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四)生产商品混凝土应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五)必须接受县建设规划局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县建设规划局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生产,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试验报告单。
(七)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延误工期、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
(一)县建设规划局负责本县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现场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县发展计划、工商、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和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避免垄断经营和无序竞争,应根据市场情况宏观调控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
(三)在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阶段,商品混凝土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政府最高限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建设规划局实行每月测算并予以发布。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应逐步放开价格,实行市场化操作。严禁商品混凝土企业垄断市场价格。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县交巡警大队统一核发交通特许通行证,实行全线全日通行。
(五)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比照散装水泥运输车辆,县运管部门应予减半收取养路费。
(六)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必须以现场制作的商品混凝土试块作为评定依据。商品混凝土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发现商品混凝土有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向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
(七)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擅自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或者使用单位和个人向无证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购买、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县建设规划局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单位,其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不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县建设规划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届时不改正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县建设规划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届时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九)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县建设规划局应当责令改正,届时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十)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实施意见由县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