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企业电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
验收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办事处)、有关部门:
现将《企业电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验收办法的修订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并将具体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玉环县经济贸易局 玉环县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电源补助 修订意见 通知
抄送:市经委、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发展计划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
企业电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
验收办法的修订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全县有序用电工作的补充意见》(玉政办发[2004]109号)、《玉环县电源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玉经贸[2003]126号)以及《企业电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验收办法》(玉经贸[2004]30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电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运作,增强透明度,便于实际操作,特制定验收办法的修订意见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必须持有购机正式发票原件、付款凭证、购机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必须与已上报的《玉环县电源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及复印件内容相符。
2、购机发票和实际设备必须一致,且须符合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3、每千瓦按300元予以补助的新机补助时间认定为
4、自备电源装机容量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装机容量一般以正式发票与设备铭牌标注为准,两者必须相符。
5、自备电源已投入运行,且其电气接线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已与供电部门签订《用户不并网自备电源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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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自备电安全管理规定,企业自备电源运作维护须配备2名电工,持证上岗。
二、验收说明
1、电源补助验收对象为上年度申报项目。
2、自备电源功率应不超过企业自身实际用电负荷。
3、自备电源新旧机的界定主要根据发票性质以及发电机组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售后服务凭证等。
4、企业拆除原先已享受自备电源补助的发电机组购置新机的,其实际补助额必须扣除已补助金额部分。
5、自备电源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增值税与所得税应缴数(剃除税收优惠政策抵免);企业未建帐建制,不予补助;在申报补助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补助资金,并追回已发的补助额。
6、补助资金验收后分二期发放,先按确认补助资金的一半发放给企业,另一半发放时间另定;享受电源建设补助企业如违反县有序用电安排规定,被县有序用电领导小组中止供电二次以上的,将取消余下应享受的补助资金。
7、在实际验收中遇到特殊情况,由验收组集体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