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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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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玉环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进步活动。

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实行合同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根据我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订五年科技计划,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落实到科技专项计划、科技专项管理。

我县的科技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科技专项共五个一级计划和十六个二级计划组成(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各类计划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科技攻关计划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问题;科技产业化计划主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实现规模效益;社会发展科技计划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研支撑体系;科技专项针对于全县科技经济活动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

第八条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行政部门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定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

(二)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以“创新,产业化”为指针,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有所不为,有所作为的原则,进一步缩小项目经费的支持面,提高支持强度。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滚动扶持,加快产业化进程。

第十条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科技经费支助在30万元(30万元)以上,软科学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科技经费支持在10-30(10万元)之间,软科学和社会发展项目在3-5(3万元)之间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科技经费资助在10万元以下,软科学和社会发展项目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专家评估、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县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可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三条科技行政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二)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五条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

第十六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县科技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申报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附件。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四)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计划进度安排;

(七)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八)经费统筹。

第十九条每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在研的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的管理制度。对在科技项目立项、评估、验收、鉴定(评审)等过程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实行随机抽调制度。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一般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份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二十二条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并实行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没有填报年度执行情况,原则上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县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基本职责是:

1、按任务书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3、接受科技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填报科技部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6、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归口单位的基本职责

1、督促项目责任人报告年底执行情况,协助科技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2、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3、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其内容,经由科技行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协商,由科技行政部门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在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计划合同任务后由项目责任单位(或人)提出验收申请,由科技行政部门批复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局进行,一般项目采取抽查的形式,重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第三十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科持技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6、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组织验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可聘任相关专家参与。

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多于9人。

第三十三条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者不得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

5、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五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六条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且对自然人、责任人和法人责任人,从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三年内不再安排县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省级以上国家科技项目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科技项目科技经费匹配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计划将给予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匹配。

(一)通过县科技局向省及国家科技部门申报并获得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该项目对玉环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玉环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划内。

第三十九条需兑现匹配经费项目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四十条项目经费匹配额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得到过县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应当从匹配经费中扣除。具体匹配资金视国拨经费数额和县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以及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上级有关部门对本级经费匹配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获得县财政科技经费匹配的科技项目列入县级科技计划,县科技局不另签项目合同,以国家或省科技厅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为准。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在向国家或省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提交一份县科技局备案。项目验收与国家、省科技资助部门同步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或更新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玉环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玉环县科技计划体系

一级计划类别

二级计划(项目)

科技攻关计划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重点科研项目

一般科研计划

科技产业化计划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新产品试制项目

星火计划项目

社会发展科技计划

科技扶贫

环境保护项目

医疗卫生项目

软科学

创新环境建设计划

科教兴县工程

重点实验室与研发中心建设

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科技专项

科技兴海

重大科技活动

科技进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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