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玉环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进步活动。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第三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实行合同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第五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根据我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订五年科技计划,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落实到科技专项计划、科技专项管理。我县的科技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科技专项共五个一级计划和十六个二级计划组成(具体见附件)。第七条各类计划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科技攻关计划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问题;科技产业化计划主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实现规模效益;社会发展科技计划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研支撑体系;科技专项针对于全县科技经济活动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第八条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行政部门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定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做到:(一)只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二)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三)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营利性活动。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九条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以“创新,产业化”为指针,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有所不为,有所作为的原则,进一步缩小项目经费的支持面,提高支持强度。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滚动扶持,加快产业化进程。第十条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科技经费支助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软科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科技经费支持在10万-30万(含10万元)之间,软科学和社会发展项目在3万-5万(含3万元)之间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科技经费资助在10万元以下,软科学和社会发展项目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专家评估、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第十二条重大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县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可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资助经费额度。第十三条科技行政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第十四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二)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四)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十五条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第十六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七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书(由县科技局统一印制)。第十八条申报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附件。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三)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四)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六)计划进度安排;(七)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八)经费统筹。第十九条每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在研的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条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的管理制度。对在科技项目立项、评估、验收、鉴定(评审)等过程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实行随机抽调制度。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一般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份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第二十二条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并实行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