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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芦浦镇评标人员和评标
人才库管理的通知
各办公室、镇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镇评标人才库和评标人员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人才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招投标统一平台建立运行后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标人才库由镇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建。评标人才库的组建活动遵循公开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二、芦浦镇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镇评标人才库及评标人员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人员的具体评标活动。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人员,必须从镇评标人才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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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选评标人才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熟悉相关业务知识;(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由镇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建立评标人员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六、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评标人员进行考核。评标人员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的,停止担任评标人员,并从评标人才库中除名。
七、评标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表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评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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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评标人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芦浦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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