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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芦浦镇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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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芦浦镇工程建设市场

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各办公室、镇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本镇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促进本镇建设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芦浦镇实际情况,决定建立芦浦镇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

(二)在交易中,以不正当手段揽工程、谋取中标的;

(三)在县有关部门组织和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

(四)违反承发包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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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

(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行为的;

(七)在交易活动中,有违反党纪、政纪明令禁止行为或者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规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的;

(八)发生工程建设事故的;

(九)在招标投标中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个人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材料的;

(十)在工程建设中,各方建设主体按办理的有关手续该到位的管理人员未到位、该签证责任人未签证的;

(十一)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其施工图纸的审查意见的;

(十二)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人员在有关部门组织的不定期抽查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到位的或中标后人员擅自撤换的;

(十三)施工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先例职权的;

(十四)监理企业对施工项目部人员监督不力,发现人员擅自变更,长期不在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十五)对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不按时处理的;

(十六)无故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

(十七)其他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

二、评标人才及评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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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二)与交易企业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三)左右(干扰)其他人评审的;

(四)原则性不强,迟到早退的,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与可靠的评审意见的;

(五)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六)电脑随机连续三次抽到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允许范围承揽工程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

(五)在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合同关系的;

(六)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监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七)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议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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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十)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

(十一)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二)发生工程建设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期的;

(十三)严重违反业务承接合同规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社会信誉极差的;

(十四)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五)无故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六)其他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指令施工的;

(三)对应招标、应进场交易的项目不招标、不进场交易,肢解发包及工程施工招标未按规定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监督办备案的;

(四)对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指令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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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工程款未直接进入合同承建单位财务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九)严重违反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社会信誉极差的;

(十)其他有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时。

五、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交易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处分的;

(二)同一单位在一周年内有三次同一性质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同一人员在一周年内有两次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违法违纪行为,镇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应会同镇纪委报请市纪委监察局及市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镇招投标管理员会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调查、记录、上报、归档和管理。

 

 

芦浦镇人民政府

20051121

 

 

 

 

 

 

 抄送:县纪委、县招投标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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