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龙政[2005]70号
关于印发龙溪乡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办、村、乡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龙溪乡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溪乡人民政府
龙溪乡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培育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体系,规范我乡在工程建设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整合资源,提供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玉环县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玉政[2001]3号和玉县委办[2001]91号《关于印发村级合作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龙溪乡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并根据该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交易管理机构及职责
乡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最高机构为乡建设工程交易领导小组,乡建设工程交易领导小组可确定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及纠纷仲裁,领导小组人员由乡人大、乡政府、乡纪委及有关办公室人员组成,下设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其人员构成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另一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由乡建设工程交易领导小组临时确立人员加入。
(一)乡建设工程交易领导小组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保证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活动廉洁、高效、有序。
2、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人员履行职责、工作效率遵章守纪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3、参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例会(商量),了解掌握运行情况,帮助办公室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保证交易服务中心管理的统一和权威性。
4、有选择地参与交易活动并进行全过程的监察检查,严格规范交易程序,保障其行为合法、公正。
5、协助和督促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制度,不断完善和提高,实施有效管理。
6、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查处违规违章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交易服务中心职责
1、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建设工程交易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依法对参加交易的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和登记。
3、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组织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4、监督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执行工程建设交易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5、维护交易服务中心和正常秩序,调解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纠纷。
6、提供工程所需的一些简单的设计和预算建设。
7、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乡行政区域内,除抢险救灾、保密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企业自建厂房不纳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简称交易服务中心)管理范围,其他投资在5000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市政、水利、交通、政府采购、装修装潢等项目),都必须纳入交易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并在交易服务中心内进行公开交易。
四、交易方式
按规定应实行公开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必须按国家、省、市、县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承包商;考虑到我乡实际,对不同工程量的工程进行分类管理,具体是5千—3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行招投标;3万—15万元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建设工程交易领导小组确定进行招投标;15万—3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实施,特殊情况另定。
五、交易原则
(一)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交易。
(二)凡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标的符合第三条第二点所规定必须先报到乡交易服务中心审查。
(三)对报名未达到3家的建设工程,一般情况不宜开标,由乡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
(四)如遇特殊情况,由乡建设工程交易领导小组商量决定。
六、业主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业主,应当在发包前向交易服务中心递交发包申请书,经核准后,即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已办理报建手续;
(三)具备交易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具备交易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资信或验资证明);
(五)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六)如不具备设计和预算能力的,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和预算。
(七)交易项目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承包商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承包商,应当向交易服务中心申领交易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可取得交易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八、交易业务限制
具备交易资格的业主,只能从事本单位的发包活动。
具备交易资格的承包商,只能从事本单位的承包活动。
九、交易一般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一般程序是:
(一)办理报建手续;
(二)发布项目信息;
(三)业主递交发包申请书;
(四)核定工程类别;
(五)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信息;
(六)承包商递交承包报名书;
(七)交易洽谈;
(八)招标投标;
(九)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单,并经交易服务中心确认;
(十)合同签订、审查、备案;
(十一)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二)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十三)办理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十、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下达后,业主应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由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发布项目报建信息。
十一、发包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申请核准后,业主在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发布发包信息,并作工作情况介绍。
十二、承包报名
承包商根据发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服务中心报名。逾期或未参加发包信息发布会的承包商,不得报名。
十三、签发交易联系单
(一)承包商报名结束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工程,业主遵照本细则采取业主推荐三分之一随机抽签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承包商投标资格,经交易服务中心核准后,签发交易联系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交易服务中心内进行招标投标。
(二)承包商投标资格按以下原则确定(总参投承包商家数一般控制在三家以上)。
业主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商中先选择推荐对象,再由业主在推荐对象中随机抽取三分之一的承包商直接参加投标,其他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商中随机抽签确定。
十四、交易相关信息
交易服务中心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定期发布建材价格信息、机具设备价格和租赁信息,以及劳务、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信息。交易各方可依照交易服务中心的规定进行查询。
交易各方要求提供信息查询时,实行有偿服务。
十五、签署交易单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交易代表)签署交易单。
交易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名称;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类别;
(三)交易内容和范围;
(四)工程造价;
(五)质量及工期要求;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十六、交易确认
(一)交易单位应经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办理交易确认手续。
(二)交易确认后,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做好业务指导及监督工作。
(三)需要追加工程量及变更原设计图的,由乡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审核确定,再上报到乡纪委备案。
十七、交易周期
建设工程项目自交易服务中心发布项目发包信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签署交易单。
因工程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交易周期的,应经交易服务中心同意。
十八、业主取消交易项目
业主因故取消交易项目,须经交易服务中心确认,该建设项目恢复交易时,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无正当理由取消交易项目的,由乡纪委视情况处理。
十九、交易合同
交易确认后,成交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交易服务中心审查、鉴证、备案。
因业主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交易服务中心可暂停其交易资格一至六个月,并重新发布发包信息。
二十、交易监督
村级建设项目工程由驻村干部协助做好招标文件等前期工作,并由驻村小组长担任该工程的纪检监察员,负责该工程全过程的监督,乡级1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工程相关办公室的人员负责监督,15万元以上的工程由乡纪委选择人员担任派驻纪检监察员。派驻人员要认真负起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二十一、纠纷调解
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交易服务中心可以进行调解。如遇交易双方不满意,由乡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二十二、罚则
交易各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交易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章行为,并提请乡建设工程交易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
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交易各方有关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触犯刑律的,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三、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乡建设工程交易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乡人大、乡纪委负责监督,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二十四、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