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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和《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台劳社医[2005]3号)、《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目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二、《医疗服务目录》中“说明”是对《医疗服务目录》的解释,属于《医疗服务目录》的组成部分。
三、《医疗服务目录》乙类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30一40%的项目,定为40%:20一30%的项目,定为20%;10一20%及10一巧%的项目,定为10%;5一10%的项目,定为5%。
四、《医疗服务目录》规定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用材料,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按《医疗服务目录》执行,个人自理比例分别为国产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0%,进口产品20%。
五、普遍床位费每日最高限调整为35元。
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参照《医疗服务目录》执行,属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不分甲、乙类,符合规定的医用材料个人不自理。限子女统筹项目的本县不适用。
七、凡未列入《医疗服务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八、需使用《医疗服务目录》中有结算年度内疗程限制的医疗服务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有适应证限制的,结算时应提供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原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核准的部分检查、治疗项目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的原则,严格掌握适应证。
九、本通知从2006年1月旧起执行,过去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医用材料使用范围及自理比例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医疗服务目录》的平稳实施。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