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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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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十五农业科技发展计划》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决定,设立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和市县财政资金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组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负责审定项目指南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省科技厅负责项目技术审查与实施管理。两厅共同负责下达年度项目指南和项目扶持资金,并对项目的执行及转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
点,围绕《十五农业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七条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农副产品贮藏保鲜、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转化;
()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技术成果转化;
()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农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信息技术在农业上应用、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成果转化。
第八条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第四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
第十条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数按照《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四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盛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星火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放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必须经省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需附贷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各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各市科技局和省委省政府批准扩权的有关县(市、区)科技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抄送省财政厅。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扩权的有关县(市、区)项目应抄报市科技局备案。转化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制度。
第十八条转化资金项目按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进行评审、审批。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推荐,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聘任。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
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三条技厅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
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完成后,省科技厅或委托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
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技厅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
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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