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中共芦浦镇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规定(试行)的
通 知
镇属各党支部:
现将《中共芦浦镇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芦浦镇委员会
主题词:党代会 规定 通知
中共芦浦镇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意见
办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镇党代表行使职权,调动镇党代表议党议政的积极性,推进镇党委、镇纪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切实做好镇党委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玉环县委关于开展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芦浦镇第九次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镇党代表建议和意见是指在镇党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书面向镇党的代表大会提出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意见。
镇党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大会秘书组。不属于镇党的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或超过大会规定截止时间的书面建议和意见,以及镇党代表为本人或他人转交的有关案件申诉材料,均作为来信处理。
第三条 镇党代表有权向镇党的代表大会主席团或镇党委、镇纪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镇党代表建议和意见应当写明情况,事实清楚,并尽可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五条 镇党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一事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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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镇党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使用镇党的代表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制的专用纸,书写要清楚。
第六条 镇党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镇党代表提出与大会议程或列入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交大会秘书组处理;对镇代表提出的其它建议和意见,由大会秘书组负责收集并督办,重大问题应当交党委会进行审议答复,其它由镇组织办落实各线、各职能办和其他党组织给予书面答复。
镇党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会议期间当面答复镇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尊重镇党代表的权利,把办理党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镇党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办理。对能够解决的,抓紧办理落实;对难度较大近期难以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力解决;因客观条件和由于现行政策限制难以解决的,也应当具体地向镇党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办理镇党代表建议和意见,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努力争取解决。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镇党代表建议和意见工作中,应当加强与镇党代表的联系,征求党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重要的事项,承办单位可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与镇党代表商讨解决办法。
第十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镇党代表建议和意见,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后十日内向镇组织办提出意见,由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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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办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镇党表建议和意见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镇党代表,承办量大的单位或少数复杂的问题,经镇党委同意,可延长至九个月内答复。
第十二条 镇党代表建议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镇组织办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镇党代表。
第十三条 对镇党代表建议和意见的答复,以书面形式函告镇党代表。镇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镇组织办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镇党代表。
第十四条 镇党委应当加强对镇党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镇党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
镇组织办负责向镇党委提出镇党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党委发文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