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3〕86号),县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强我县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共建创新载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共建创新载体是指我县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或大企业联合共建科研分支机构、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检测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一个机构多种形式共存。
第三条 共建创新载体的目的是利用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或大企业的人才、技术等科技资源优势,在玉环共建创新载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增强科技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第四条 共建创新载体的主要任务:是构建提升创新研发平台,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培养造就研发团队,形成可支撑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五条 认定共建创新载体条件
(一)应有合作双方签订的共建协议;
(二)引进的大院名校应该是国内外技术优势明显的高校、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国内大型企业和国际著名企业;
(三)共建创新载体的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县的产业导向;
(四)要有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要有与研究开发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100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稳定的资金来源;
(六)要有一定数量的研究开发人员,其中共建合作方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在30%以上,并有若干名学科带头人;
(七)要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制度,要有一批科技成果;
(八)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额1%以上(含1%),并单独列支。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共建创新载体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玉环县企业与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认定申请书》(附件1)及实施方案(附件2)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向县科技局申报。
(二)共建创新载体认定一般一年认定一次。
(三)县科技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认定共建创新载体进行必要论证、综合评选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认定共建创新载体名单。
第七条 对于认定的共建创新载体,县科技局将以以下几种方式支持共建创新载体的发展:
(一)经认定的共建创新载体,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对共建创新载体申报的科技计划,优先给予立项,并优先推荐市级、省级科研计划;
(三)经认定的共建创新载体根据实际情况,择优推荐上报到市科技局、省科技厅。
第八条 共建创新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县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创新载体每两年考评一次。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科技局将责令其限期改进,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经认定的共建创新载体应在每年12月份向县科技局上报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资助的,全部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