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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汽车驾驶员行车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汽车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结合物价变动、出差伙食补助等因素,同时参照兄弟县市相关标准,经研究决定,对汽车驾驶员行车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汽车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调整为0.06元/公里。
2、对全年安全驾驶无事故的驾驶员除按规定给予行车公里补贴外,并给予安全奖励(0.04元/公里)。安全奖励由单位组织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3、对驾驶20座以上汽车的驾驶员,可在以上公里补贴和安全奖励标准基础上各提高0.01元/公里。
4、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