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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 门 办 事 处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办法的
通 知
各社区、村,各办: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及《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质监〔2004〕433号)要求,结合坎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区域和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监管区域,主要指坎门辖区内各社区(村)。本办法规定的被监管对象,主要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监管工作组成人员
监管工作由各监管小组组织实施,有关社区(村)协管员配合。
质监局工作人员开展监管工作时,办事处监督员和社区(村)协管员应积极配合。
三、监管工作方式
监管工作分日常监管和定期巡查。巡查频率,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是否直接入口等要素,将食品按高危、中危、低危进行风险等级分类;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将其划分为A、B、C、D四类;对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A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将其质量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即A级、B级、C级、不合格。根据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A、B、C、D分类确定巡查频次为:对生产低风险食品的A、B、C类企业,每年巡查频次依次不能少于1次、2次、3次;对生产中风险食品的A、B、C类企业,每年巡查频次依次不能少于2次、3次、4次;对生产高风险食品的A、B、C类企业,每年巡查频次依次不能少于3次、4次、6次。
四、监管重点内容
监管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环节、影响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控制点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检查必须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巡查记录》(见附件一)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情况登记簿》(见附件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巡查记录》必须由监管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具体检查以下内容:
1、二证一照情况。查看企业有无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生产实行食品许可证食品的,企业是否取得该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生产的食品有无产品执行标准;该产品标准是否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3、卫生条件。检查企业生产场所环境卫生、生产工人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施卫生、生产过程交叉污染情况以及洗手、更衣、消毒措施的有效性。
4、生产设备。检查企业是否具有满足所生产的产品的必备生产设备,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能否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5、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检查企业的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6、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检查特种设备是否取得使用证,操作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并取得操作证。
7、原辅材料质量控制。一是检查企业是否对原辅材料进行验收,并做采购验证记录。二是检查企业有无进货记录及生产投料记录。三是检查企业食品添加剂进货记录及是否存在不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四是检查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六是查看企业对不合格原辅材料控制是否符合要求,处理记录是否完整。七是检查原材料的贮存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8、生产控制过程。一是查看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
度和工艺文件;二是检查企业生产是否严格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三是检查关键质量控制点运转是否正常,有无记录;四是查看生产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四是检查食品添加剂是否建立使用台帐,使用是否符合GB2760—1996规定的要求。
9、成品质量安全控制。一是查看企业的产品出厂检验方式;二是查看企业有无出厂检验项目的必备检测设备;三是检查企业出厂产品的检验频次;四是查看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或报告是否完整,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不合格品的控制。检查企业的半成品和成品中的不合格品处置情况,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11、食品包装标识(食品标签)和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检查企业的食品包装标识(食品标签)是否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或GB14880—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或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规定的要求,QS标志使用是否正确。
12、企业的销售情况。了解企业的销售方式和销售区域。
13、违法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五、定期联系沟通
对目前尚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社区(村),监管小组人员要定期与办事处监管员、社区(村)协管员联系沟通,了解掌握该社区(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新增企业,要及时按企业登记建档程序登记。
六、掌握动态情况
检查中发现企业停产的,要做好巡查记录和监管情况登记,同时要求企业出具停产证明,并承诺恢复生产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社区(村)和办事处,以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企业合并、转让的,也要做好巡查记录和监管情况登记,并重新按新增企业进行登记建档,并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若相关手续不全的,督促企业及时到工商和卫生等相关部门办理;发现企业转产(但仍生产加工食品)的,在做好巡查记录和监管情况登记同时,及时更新企业档案,并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属超范围生产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督促企业到工商和卫生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对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和卫生部门,坚决要求取缔。
七、违规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计量、标准化、质量和特种设备等方面尚不构成立案查处的违规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作出《巡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企业整改过程中,监管小组要配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职能科室,对企业存在的上述不规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计量、标准化、质量和特种设备的管理水平。企业整改到期,监管小组要配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整改复查,填写《整改复查表》。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加大整改力度,直至符合要求。
八、违法行为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反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九、责任人员追究
凡未按规定实施检查或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和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组长乃至责任领导的责任。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巡查记录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情况登记簿
坎 门 办 事 处
二○○六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