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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玉环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审议制度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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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玉环县社会

抚养费征收公开审议制度及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定的《玉环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审议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玉环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审议制度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切实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一法三规省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改革创新,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新环境。

  二、工作目标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及时率、符合率进一步提高;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体现,群众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公的疑虑逐步消除。

  三、工作措施

  1、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审议组。各镇乡要建立由镇乡人大、政府、政协、计生协会、计生办、相关村(居)负责人及人大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审议组,成员人数可控制在5—9人。

  2、各镇乡计生办要及时发现违法生育对象并立案,同时要落实2名(或2名以上)有计生执法证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家庭经济状况等。

  3、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前,要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审议会”,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征收额度予以公开审议。

  4、在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审议会召开之前,各镇乡应通知当事人参加会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公开审议会上,审议组成员通过无记名方式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建议额表,由各镇乡纪检人员去掉不合法的征收建议额后汇总求平均数(此平均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并当场宣布审议结果。违法生育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原因等方面有权为自己陈述申辩,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为自己进行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拒不参加公开审议会的,会议照常召开。

  5、各镇乡要对审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批,审批后由征收机关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有不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四、工作要求

  1、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审议会召开之前,征收机关必须立案,执法人员要做好当事人夫妻双方违法事实和实际经济收入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及其相关证明。

  2、计生执法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反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实际经济收入,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旦查实,将严肃查处。

  3审议组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文化素质,懂得一些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履行职责时能体现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4、要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议会上要给予充分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准。

  六、本制度由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

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县里建立由金秋(县府办)、叶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汪云傲(县财政局)、黄建勋(县法院)、苏海华(县公安局)、余贤平(县审计局)、陈志平(县国税局)、陈深(县工商局)等人员组成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协调小组。各镇乡要成立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同时要建立执法队伍,在明确领导小组成员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综治力量来加强计生执法队伍建设。通过责任考核制度的落实,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抓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积极性。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乡、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社会舆论宣传,通过报道集中征缴活动和典型个案,营造依法履行缴纳义务的良好氛围。此外,要集中一段时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开展声势浩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形成高压态势,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震慑力。

  三、规范程序,阳光操作

  1、合法程序,规范操作。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浙计生委〔2002〕98号)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决定书→送达→征收→申请法院强制→结案归档”程序执行,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案卷材料必须在年中暗访及年终考核前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限时取证,及时征收。一旦发现有违法生育的,各镇乡要及时立案,由两名具有计生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及时做好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等工作(尽可能在统计信息公布前完成)。查清违法事实后,要及时告知违法生育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义务。案件承办人要根据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及时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由所在镇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征收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天内必须送达当事人,并签回送达回证。如当事人拒签收的,要有两名以上村干部或群众证实送达;如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星期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集体决定,严格审批。征收额度由镇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控制征收额度突破省条例“底线”。违法生育当事人应自接到征收决定书30日内一次性付清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如果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单位或村(居)证明,征收单位可酌情考虑是否同意分期缴纳。若经批准后同意的,由当事人写下分期保证书,并提供担保人担保证明,分期缴纳款项原则上在市年度考核前缴清。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经镇乡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需适当延长缴纳期限的,要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逾期未缴纳的,征收单位应及时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4、落实并推广公开审议制度。对经济条件较好的违法生育对象,征收额度要进行公开审议。城关、坎门、陈屿、楚门、清港等镇乡(办事处)每年要有20%的违法生育对象进行公开审议,其他镇乡每年要有30%以上的违法生育对象进行公开审议。

  四、部门协作,联合执法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对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或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配合的“钉子户”,各镇乡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加大打击力度,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妥善运用法律程序处理好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计生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查询、查封、冻结、提取、划拨、扣押、拍卖等措施;尤其是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而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甚至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制裁。与此同时,县计生部门要会同县法院开展执行现场会,起到执行一宗、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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